工商银行卡总是会扣信使费,工商银行扣卡年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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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丈夫背着我给了我的情妇很多现金。我该怎么办?我能要回它吗?这是很多有过婚外情的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将大量金钱转移给“小三”是否有效?   

  

  今天我们就用法院的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情。   

  

  案情简介:何* *与周* *为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9月3日,周*通过其工行卡向罗*转账25.55万元,通过农行卡向罗*转账1万元,共计26.55万元。   

  

  在现场审理过程中,罗*提交了其工行卡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7月14日的历史清单,用以证明周*向其借款的事实,但周*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将借款归还其转账部门。原告何* *对此不认可。工行的历史清单记录了ATM取款、跨行手续费、信差费、以及   

  

  庭审中,* *提交了2018年9月24日与罗*在《总回忆》中见面的复印件,周*在场。电话内容为周与何离婚,与周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周*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发生婚外情,并将该款项共计265500元转给罗*。虽然罗*辩称该笔转账属于借款偿还,周*也予以认可,但罗*并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周*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罗*提出这一点是因为他* *与周* *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单独所有权,该财产应认定为他* *与周* *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何* *同意,周*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罗*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周向罗转账共计26.55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 *与周*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或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周*向罗*转账人民币26.55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罗*和何* *既不是亲戚也不是朋友也不是同事;罗*和周*只是普通同事。罗*与何* *之间不存在正常的经济关系,罗*接受周*的调职并非善意。周*转让给罗*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周*未经何* *同意擅自转让违反法律。因此,周向罗转账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终审判决被告周*于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日期间,向被告罗*捐赠26.55万元无效。   

  

     

  

  总结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转让方)违反忠实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让大量钱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配偶另一方可以向受让方主张全额退还上述钱款。   

  

  2.但转让方在诉讼中未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的,法院不得判决受让方返还给转让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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