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保本的吗,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原告杨玉峰与北京史圣钟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史圣中心)、北京全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我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圣中心、泉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杨玉峰向本院提起诉讼:1。史圣中心及泉塘公司向杨玉峰支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0.5万元;2.史圣中心及泉塘公司按人民币160.5万元支付利息,年利率为12%,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付款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杨玉峰与泉塘公司、史圣中心签订《盛世汇众北大未名生物能源基金三期合伙协议》,泉塘公司、史圣中心承诺此资金为定向理财资金,利息12%,期限一年,到期本息返还杨玉峰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杨玉峰将150万元人民币转入史圣中心账户。2014年11月6日,杨玉峰收到利息人民币180,000元,之后没有收到任何还款。2015年5月20日,史圣中心与泉塘公司共同向杨玉峰出具《确认函》元,确认欠款金额为本金150万元,利息10.5万元。   

  

  被告泉塘公司、史圣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认定其他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1日,甲方泉塘公司、史圣中心与乙方杨玉峰签订《合伙协议》元,约定为保护乙方权益,甲方承诺史圣钟会北大未名生物能源基金(三期)为定向理财资金,本金150万元,利息12%。甲方资金到期日,乙方本金及约定利息将无条件返还至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当天,杨玉峰将150万元人民币转入史圣中心账户。2015年5月20日,史圣中心与泉塘公司联名向杨玉峰出具《确认函》元,注明杨玉峰女士本金150万元,利息10.5万元。我司确认此款项已转给北京北大伟明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随时起诉。   

  

  本院认为,杨玉峰与泉塘公司、史圣中心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并对本金、利息、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叫合伙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来确定。根据史圣中心与泉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可以认定截止2015年5月20日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0.5万元。全唐公司和史圣中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杨玉峰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继续主张利息,但计息本金应按原借款本金150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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