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交易规则,创业板上市新规

  

  6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统称《审核规则》)等新修订的业务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高重组审核透明度,沪深交易所还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及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以下统称《2号指引》)。   

  

  科技创新板《审核规则》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首先,增加并购的审查程序。一、重组委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将重组上市的审核由现有的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调整为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同时修改所有相关条款。   

  

  二是调整审核时间,完善相关计算规则。与《证券法》一致,对重组交易申请的审核时限定义为自受理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登记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重组审计机构的审计实践和并购重组的审查需要。a、重组委,交易所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时间调整为2个月。   

  

  第三,调整部分内容和文字,与《证券法》等其他相关制度的修改保持一致。   

  

  在重组审核标准方面,科技创新板《2号指引》主要是对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规则的进一步说明,与主板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科技属性判断原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安排等。上交所表示,上述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组织实施规则,确保新系统的顺利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完善。   

  

  创业板《审核规则》也明确表示,将在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中增设并购重组委员会。并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期限由目前的45天相应调整为2个月。此外,根据审计实务,暂停计时还增加了“处理会后事项,需要专项核查”两种情况。   

  

  创业板《2号指引》从拟重组资产的行业定位要求、分类审核机制、重组申请文件要求、重组申请被否决后的处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标准和程序。   

  

  在重组标的的行业定位要求方面,创业板《2号指引》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在执业中应当核查标的资产所在行业。若标的资产所在行业不属于同一行业或上市公司上下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分析,同时明确创业板重组上市标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一致。此外,创业板重组审核还引入了快速审核机制和小额快速审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施以来,并购重组审核工作顺利开展。截至6月22日,已有9家重组申请获得深交所核准,8家已登记生效。深交所表示,上述业务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6月22日,新规则适用于未经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申请重组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原规则适用于已获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核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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