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了哪一位,保险合同有关主体图

  

  “陈赫从仙鹤庄退股”   

  

  “加盟商集体维权”   

  

  最近,   

  

  被质疑“割韭菜”,   

  

  演员陈赫和火锅品牌仙鹤庄、   

  

  再次陷入舆论风暴。   

  

  6月8日晚0,   

  

  仙庄卤味火锅发布声明称,   

  

  传陈赫收取上亿元的初始费用。   

  

  对于恶意谣言,   

  

  同时,陈鹤源也不是仙鹤庄品牌。   

  

  经营实体的直接股东。   

  

  昔日大名鼎鼎的明星餐厅,如今已是一地鸡毛。仙鹤庄的故事不是个例。近年来,许多名人直接或间接投资餐饮业,并利用其影响力营销其品牌。但与此同时,破产、维权、法律纠纷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看待「明星餐饮」的加盟模式?如果加盟商赔钱关店,明星应该负责吗?法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并带来了专业解读。   

  

  Q1: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加盟”这种商业模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是“特许经营”的法律术语。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定明确了加盟活动的具体规则,包括加盟的冷静期、加盟的资质要求、特许经营备案、“一年两店”、加盟的信息披露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受许人根据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在明星效应下,仙鹤庄开启了快速扩张模式。然而,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显示,仙鹤庄的备案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多家加盟商质疑仙鹤庄违规开业加盟。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被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应当超过一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Q3如果特许人在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开办特许经营,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未经特许经营备案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虽然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特许经营备案等行为属于“行政规范而非效力强制性规范”,违反此类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但如果特许人未告知被特许人未备案的事实,或者捏造已备案的事实,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仍可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Q4原本带着明星光环而来,却失去了一切。如果加盟商无法经营,总公司和明星能承担责任吗?   

  

  加盟店经营不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外部因素,如产品竞争力、自身管理水平、市场环境等。总店和明星是否有责任,要根据损害事实具体分析   

  

  假设总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等行为,显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基于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不如股东的责任,因为股东一旦按照认缴的出资额缴纳了注册资本,就完成了出资义务,只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在“与公司人格混同、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股东才能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因此,明星作为股东,如果已经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不会仅仅因为其“股东身份”而承担公司可能的违约、欺诈或虚假宣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明星本人不仅是公司股东,还利用其明星身份和知名度,通过展示形象来宣传其投资的餐饮品牌,则很可能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明星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广告代言人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构成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明知或者应知虚假的情况下推荐、证明广告。在这一事件中,加盟商并不是“消费者”,所以如果加盟商想依据上述规定追究明星的责任,恐怕难度极大。   

  

  部分Q5加盟店关闭后,部分已充值会员卡的消费者陷入“退费无门”的窘境。消费者可以找品牌总部维权吗?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多样的。   

如果加盟商与被加盟企业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加盟,那么加盟商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应向加盟商主张权利。

  

如果加盟商是被加盟企业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通过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Q6为避免产生纠纷,加盟明星餐饮品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加盟商来说,在选择加盟“明星品牌”或“网红品牌”时,不能只看重“明星效应”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在选择加盟特许经营时,加盟商需要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特许备案资质、品牌资源内容及权属(可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口碑等信息;其次,加盟商应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要与合作方进行磋商、修订;再次,无论是加盟过程中还是加盟后的经营活动中,都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并且对每个环节都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便于将来维权;最后,加盟商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积极取证,委托专业人士维权。

  

作者|罗聪冉 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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