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力救济主要说的是什么,关于公力救济哪个说法错误

  

  第一,以眼还眼,以眼还眼,是人类古老的本能,也是自卫观念形成的源头。原始血仇,你杀了我们部落的一个人,那么,我们必须杀一个和你部落职位相同的人。这可以说是原始社会部落之间的自卫。在原始社会,个人离开部落就无法生存,所以这种自卫表现在部落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随着国家的出现,个人之间的血仇被禁止,公力救济被用来代替私力救济。但是,这种古老的血仇本能一直在发挥作用,比如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原则。如果你开除我这个外交参赞,那么我也必须开除一个和你职位相同的外交参赞。这不就是国与国之间的自卫吗?不仅在国际交往中,在个人之间,这种血亲复仇的观念仍然对大众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山东羞辱你妈案,于欢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声讨法律不公。二审改判于欢自辩,符合了公众对案件的期待,舆论立刻叫好。注意,本文不讨论于欢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引用这个案例,只是想说明基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古老本能的正当防卫观念在当今社会的影响。还有“龙哥被黑”的案子,就不说了。   

  

  其次,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是动物的本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人类的本能。野生动物本能地为自己定义一个生存空间。一旦其他野生动物试图闯入这个空间,它们就会咆哮着发出战争威胁。如果其他野生动物无视战争威胁,继续入侵,那么动物之间的战争将不可避免。人类也是如此。别说陌生人,就算是熟人,身体上过于亲密也会让人觉得不舒服。这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本能,而这种本能的进一步延伸就是大家熟悉的居住权。这种保护自己的本能,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也是整个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结果。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公众都不能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个社会就开始动荡,再发展下去就是社会的崩溃。   

  

  第三,现代法治国家,个人受法律保护,对个人特定权利的保护是细化的。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公力救济的一大成就。但是,公力救济在效力和时效上的缺陷决定了公力救济不能从根本上取代私力救济,这也是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等私力救济的原因。如果一个国家过分强调公力救济,而忽视甚至有意识地压制私力救济,那么国家权力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责任,无论是道德上还是实践上。这种更大的责任是过渡责任,是国家政权的“不可承受之重”,后果是国家政权感到无力。如果国家让这种无力感为公众所知,就会使公众失去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导致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对国家政权更大的无力感,最终导致国家政权失去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如果国家权力试图隐藏这种无力感,国家权力就必须实现更多的控制,更多的控制需要更多的权力。这反过来又导致国家权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这些责任不能实现,国家权力也会有更多的无力感,或者说会出现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危机,导致国家权力失去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国家权力失去了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后果就是整个社会的失序和崩溃。   

  

  作者:宋光明,大瑞法考理论法学独家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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