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利息最新规定有哪些,最新民事借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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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初字第1050号陈某与郭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编者注:高院一审案件改判后,专门请示了最高法院,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下发了通知,统一了金融机构商事案件计算利息和费用总和的判决标准。   

  

  1、关于融资年利率上限的认定。,金融机构的商事案件无论是否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均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点击标题可查看全文),即债务人的融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2、关于借款费用的认定。's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畴,不计入其他费用之和。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郭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郭凯证券公司)发生回购质押证券纠纷,不服北京市高院(2019)京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在北京高院认为,郭凯证券公司和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案既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不是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院依法调整酌减的情形.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此,陈某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本金637381850元为基数,年利率6%)的判决内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违约金,陈某支付同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据,违反公平原则。二。这个案例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贷款。CDB证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还要求陈某偿还融资本金637,381,850元及利息。因此,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本案国开证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国开证券公司在融资之初收取的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   

  

  04   

  

  裁判理由   

  

  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如何确定问题。   

  

  中信建投证券与陈某签订的涉案《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关于国开证券公司能否同时主张案涉融资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经查,该案涉案金额《业务协议》。根据第67条规定,陈某违约的,应付金额包括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及与实现债权有关的其他费用。据此,陈某主张只支付违约金而不支付利息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融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本案是一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经调查认为,陈某主张的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由于本案涉及的融资利率为年利率6%,陈某应向CDB证券支付的违约金等违约金为年利率18%。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涉案协议还约定,国开证券公司有权向陈某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案涉融资利率范围,一审判令陈某承担上述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驳回陈某不承担CDB证券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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