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关系的分析,信用关系确认的必要条件包括

  

  基本事实   

  

  庞莉(妻子)与苏强(丈夫)结婚40多年,没有孩子。她从小收养了苏大军和苏小妹,并抚养他们直到他们结婚。2000年,庞立夫妇购买了一套集资福利房,此后一直住在那里,但一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8月,苏强立下遗嘱,称因其退休、患病后子女对其照顾不够,决定由妻子庞莉继承、处分、支配涉案集资福利院。2007年10月,苏强去世。2016年8月,庞莉、苏大军、苏小妹经法院组织调解解除收养关系。2019年9月,庞立、苏大军、苏小妹就本案集资福利院权属问题诉至法院。   

  

  争议:瑕疵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审判情况   

  

  在苏大军、苏小妹、庞莉经过多次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中,当事人再次对涉案集资福利院的权属发生争议。苏大军、苏小妹诉称,涉案集资福利房虽登记在苏强名下,但购房及装修费用均由苏大军支付,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应为苏大军。而且苏强患有痴呆、脑梗塞等症状,导致意识不清。这份遗嘱的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是苏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遗嘱是苏强的弟弟按照苏强的口述打印的,苏强本人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庞立的侄子、外甥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苏强的侄子也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其中,庞立侄儿、侄儿对涉案遗嘱制作过程的叙述,内容一致,逻辑严密。虽然是庞立的亲属,但他们与庞立不是直系亲属关系,涉案财物的归属与他们没有直接关系。根据这两人的陈述,除了上述人员之外,苏强的侄子、弟弟和苏家的许多其他亲戚也在场。苏强的侄子作为苏家代表在涉案遗嘱上签字。   

  

  由家庭关系密切的成员处理家庭事务并做出决定,符合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模式。考虑到庞莉及其家庭情况、涉案遗嘱的参与情况以及签名人的文化水平和家庭背景,苏大军、未能提供证据否认涉案遗嘱内容不是苏强的真实意思表示、苏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因此,涉案遗嘱中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   

  

  裁判结果   

  

  广西高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确认涉案集资福利院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庞莉所有并承担,由其居住和使用。   

  

  法官提醒   

  

  广西高院审判监督一庭高级法官李艳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我国人口结构进入重大转折时期,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财富积累相应增加、人们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等诸多因素叠加下,立遗嘱成为人们自由处分财产、继承家族财富的重要手段,法院受理遗嘱继承纠纷也呈现高发态势。家产继承关系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遗嘱继承纠纷是典型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多为近亲属、公婆及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关系。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涉及的主要困难是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难以确定,形式上的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疑,内容上的瑕疵导致遗嘱效力难以确定   

  

  本案中,苏大军、主张苏强患病,其所立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广西高院在审查遗嘱人苏强的病历后发现,他的病是2001年的糖尿病和高血压。直到2007年立遗嘱时,也没有证据显示苏强患有痴呆症、脑梗塞等症状,之前的病经过治疗已经出院。涉案遗嘱的制作时间为2007年。在苏强亲自签署涉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苏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思维状态为准。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大军、对涉案遗嘱上的遗嘱人“苏强”的签名是否为苏强生前本人所签,申请对遗嘱人签名及添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苏大军和苏小妹在原二审中不仅称苏大军咨询过鉴定机构,因其无法提供死者签名进行比对,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鉴定半年以上形成的内容。因此,两人在一审中没有申请鉴定,而是在本案再审阶段提交了苏强的志愿书和入党申请书作为笔迹比对材料。无法判断苏强在这两份材料上的签名是否是自己的,而且即使是苏强自己写的,签名也是他早期的书写字体,距离他立遗嘱还有很长时间。涉案遗嘱形成的时间也是在苏强死前两个月。书写习惯和字体通常会随着年龄和身体状况而变化。   

  

  2.遗嘱形式的常见缺陷有:书写人用印刷体书写书籍;作者未能在遗嘱上签名;证人与继承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等。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的效力,不仅要考察遗嘱本身的形式是否完备,还要考察是否存在其他可以确认或者更正的证据,以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涉案遗嘱为打印件,立遗嘱时间和案件诉讼时间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执行前,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遗嘱类型之一,再审法院认定该遗嘱符合涉案遗嘱的制作流程和形式。   

法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在见证瑕疵方面,当事人多因对法律规范的陌生、对见证程序的不在意而忽视见证程序的要求和规范。一审、二审及再审均查明案涉遗嘱中的见证人确与庞莉存在亲属关系,但并非直系亲属,且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归属与该二人并无直接关联。在订立案涉遗嘱时,除了代书人、见证人还有庞家、苏家的其他人员在场,苏家亦有代表在案涉遗嘱上签字,考虑家事处理由家庭关系亲近的成员参加并作出决策符合我国家庭传统文化模式,再审法院最终确定苏大军、苏小梅提出的案涉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案涉遗嘱的真实性。

  

3、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孝道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和摒弃丑恶现象,更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

  

本案例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庞莉作为苏大军、苏小梅的养母,与去世的丈夫苏强将该二人从小抚养直至长大成人、工作成家,苏大军、苏小梅作为子女、晚辈,在家庭成员产生矛盾时,应当本着团结和睦、孝老爱亲的精神,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却与步入耄耋之年的养母庞莉多次诉讼,造成老人居无定所、无家可归,矛盾越演越烈,甚至需要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就案涉集资福利房再次与养母庞莉对簿公堂。再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逐项分析遗嘱所涉瑕疵,最大程度还原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让当事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本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实现“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相统一,大力倡导“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等高尚行为,指导和引领公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风及家训建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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