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两个人起诉费要多少钱,借贷纠纷确定无效怎样追回金额

  

  如今,我国民营经济在发展,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导致了非法集资、高利贷、老依赖等一系列问题。民间借贷的规范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常运行轨道,也有利于民间借贷主体回归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演变   

  

  1986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条例从基本法律层面赋予了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贷款利率。如发生利率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确立了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红线”的标准。   

  

  2015年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管制,发挥利率定价中的市场自律机制,不再公布贷款利率。“四倍红线”失去了参照物。2015年8月《民间借贷规定》颁布。该条例第26条规定,可以收取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同时,该条例对民间借贷的“两线三区”进行了界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将予以支持。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红线”,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和适用   

  

  (1)利率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4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最新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5月20日的贷款市场利率(LPR)报价为:一年期LPR 3.7%。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线是:43.7%=14.8%。   

  

  (2)能否支持超过4倍LPR的逾期利率?   

  

  《规定》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既可以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递减,否则,合计超过4倍的索赔金额不予保护。   

  

  (3)如果律师费超过4倍LPR,能否支持?   

  

  《规定》第三十条明确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费用,其中一项为“其他费用”。那么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债权人的律师费能支持吗?笔者认为上述费用不应计入“其他费用”。如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贷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   

  

  (2021)黑0108民初第5098号判决书正文明确支持三项内容,第一是借款本金;二、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以人民币6,326.3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逾期还款日的次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45%计算};第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三、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目前,正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资本借贷的旺盛需求,“专业放贷人”行业应运而生。至于专业借贷行为,在我国全国人大法律层面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但民事活动活跃,民事审判常见,对其进行探讨意义重大。   

  

  (1)专业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依法进行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出借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上述规定消除了关于专业放贷行为法律效力的争议,同时对“专业放贷人”进行了界定,并授权下级法院因地制宜细化认定标准。随后,2020年颁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出借人”的定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出借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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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1年2月第1版)对上述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诠释:“理解把握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原告是自然人,且要求利息,符合上述前两点。故司法审查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的核心,在于上文第三点,即是否“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

  

(二)“一段时期内多次”如何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二、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

  

为明确“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中“一段时期内多次”的具体衡量标准,已有个别省份高级人民法院以地方司法文件的方式作了探讨和规定。天津高院也规定“两年5件”的审查职业放贷行为的标准。

  

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的《吴江法院8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中,案例4的“法官点评”部分谈道:“……本案中,虽然姚某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多,未达到一年5次或两年10次的标准,但通过审查姚某夫妇银行账户多年来的交易明细,总结出其二人职业放贷的规律,即:……”

  

至于如何理解“不特定的多人”,一般来说除“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都属于不特定对象,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从严把握。

  


  

作者简介

  

  

许文俊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深耕于民商事争议、合同类、房产类纠纷解决,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股权业务、不良资产催收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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