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无效的情形,信用证和合同关系的正确说法

  

     

  

  在当今的贸易世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检条款更是受到他们的青睐。   

  

  那么,利用信用证行骗有哪些种类的“机关”呢?   

  

  1.设定客人检查的条款   

  

  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合格检验证书。这个规则看似合理,就是我还没有验货。怎么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这样,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对方手里。一旦进口商未能出具检验证书或延迟出具此类证书,我们不能及时将证书交给议付行提示单据,开证行因延迟提交单据而拒付,或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未能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据不符,被开证行拒付。这时候对方露出了他的“狐狸尾巴”,威胁要降低我们的价格。此时货物已经到港,多等一天会导致货物损坏,多等一天会导致多一天港口费。无奈之下,出口商只好忍痛割爱,以更低的价格把货给了对方。   

  

  2.授权签字人的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有些不法商人不要求提交客户检验证书,而是要求第三方出具检验证书。但这种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检验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要与开证行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就是防止授权签字人出具的商检证书被伪造。但实际上这个理由的基础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对单据的审查只是基于单据的表面和国际惯例,并不需要判断单据的真实性。作为议付行,你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怎么判断商检证书的签名和开证行的一致?即使提到议付行的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的签字与其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常常拒绝支付签名与样本不符的单据。这样一来,开证行就解除了首要的付款责任,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商一方。那么出口商只能在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时间,占用了我们出口企业的资金,白白损失了利息,无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三。认证机构的精心设计   

  

  增加出证难度,导致我们很难及时办或者出证,人为拒赔不符。比如有些进厂证要求我们的商检证书必须经过进口国的领事馆认证,而当地没有这样的机构,所以我们要去北京上海办理。这样一来,处理速度就慢了,而且容易造成文件迟交,而且一旦文件有误,修改起来也极其不便。等修改后的单据送到议付行时,往往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导致信用证失效,给收汇带来很大风险。   

  

  面对如此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仔细审查证据。尽早找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你应该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与合同核对,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可以做到。发现问题后,你方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不要等到一半的时候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候货已经上船了,来不及了。一旦o   

  

  比如在战场上,企业要时刻保持警惕,千万不要在信用证结算中落入奸商设下的“陷阱”。尤其是对方故意为难的时候,更要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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