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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法律制度对于信贷担保业务的重要性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为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篇司法解释》)。同时《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权法》(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次《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在吸收、保留大量《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法》及相应司法解释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修改了新的内容。其中,许多与担保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的重大变化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信贷业务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担保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一方面,担保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桂香所说,担保制度是“获得信用”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担保是大多数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关键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担保是贷款催收和债权实现的关键保障。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没有现金流偿还本息。这类不良贷款的最终催收方式往往是处置贷款项下的抵押物,以实现债权。但如果抵押物存在法律瑕疵或客观上无法执行,则可能导致银行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而无法受偿,直接导致银行贷款损失惨重。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有必要花时间学习和研究《物权法》、《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与担保相关的新修订的法律条文,同时掌握与担保相关的基本法律理论。为了便于您理解法律条文和理论,并将其正确地运用到实际的信贷业务中,笔者选取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担保的司法判例。相信读者可以从法律条文、理论解读、案例研究者三个层面进行学习,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担保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要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提升。   

  

  二、担保的种类   

  

  (一)典型担保人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物权篇司法解释》中的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担保构成和担保效力。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民法典》将关于“首付款”的法律规定纳入合同“违约责任”一章,旨在淡化首付款的担保功能,不将其视为典型担保的立法倾向。上述典型担保还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具体来说:   

  

  1. 物的担保   

  

  财产担保是指以特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主要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物是否转让。抵押不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比如借款人或第三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担保贷款,就不需要将房屋交付银行占有。比如动产抵押(浮动抵押)也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债务担保。借款人可将仓库内的存货或原材料抵押给银行作为抵押财产进行贷款担保,但上述存货和原材料无需交付银行占有,可继续投入生产经营。关于质押担保,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例如,如果借款人通过向银行质押存款证明来担保贷款,则需要将其存款证明交付给银行进行占有。   

  

  财产担保是c银行最常见的担保形式   

  

  人的保证是指对人的名誉、商誉和不特定财产的保证,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承担责任。担保方式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这次《民法典》吸收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保证条款,在“合同章”中增加了“保证合同”一类著名合同。可见,担保合同已经是金融和商事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类型,有必要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调整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最高额质押合同》是最常见的担保单据。   

  

  《民法典》第681条中“保证合同”的定义与《担保法》第6条中的定义有些不同。现在对“保证合同”的定义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新条款。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保证责任的发生由债务人违约改为到期债务违约,增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删除《民法典》中“按照约定”对保证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限制。   

  

  此外,《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民法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相应地,人的保障和物的保障在规则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   

  

  2. 人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虽然在《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构成和担保。   

效力的担保方式,但是其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在社会交易中经常适用。非典型担保主要形式有:所有权保留(买卖类型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第10条规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一书认为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相当于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让与担保和保证金质押五类。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所限,此前这类非典型担保方式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是否与典型担保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正如有学者指出“非典型担保系因生活实际需要而出现的担保类型,极具活力。因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容易滋生纠纷,而处理的尺度不一容易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给予肯定。本次《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据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认定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这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理解为非典型的担保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第15章(第735条至760条)和第16章(第761条至769条)将“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做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民法典》第9章买卖合同(第641条至第643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明确了这类合同具有担保作用并规定了其公示方式和法律效力。另外,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部分(第63条至第70条)中也分别对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让与担保和保证金抵押等非典型担保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详见本书第五部分非典型担保)。

  

(三)增信措施担保

  

银行及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还有一种常见的保障贷款及债权实现的担保类型称之为“增信措施”。所谓“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及流动性支持等。

  

笔者认为,在银行信贷业务过程中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增信措施”一般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另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院对公司加入他人债务采取了“可以参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表述。对于公司加入他人债务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准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可见,“债务加入”被认定为一种类似保证担保来加以处理。当然,债务加入和保证之间虽然都有“担保”作用,但两者之间还是不能混为一谈,具有明显的区别,债务加入是成为共同债务人,而保证是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即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增信措施”均被理解为是非典型担保。《九民纪要》第3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该条对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措施区分别构成为三种法律关系,一是保证法律关系;二是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三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后两种情形是否当然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存有疑问。这种理解也体现在《九民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就“增信措施”性质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具体在本书中案例涉及到时再展开介绍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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