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矿场是什么,比特币矿工是什么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业内专家表示,比特币投机导致了大量跟风的“挖矿”行为,造成了电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的要求。此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增强风险意识,市民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虚拟货币生产等环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从上述无效比特币“挖矿”合同案来看,2019年5月,丰富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书》 《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富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挖矿机”)。   

  

  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CNY 1000万,中研智创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里作业。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微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采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公众利益。富久信公司、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署“挖矿”协议。本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李增辉介绍,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号文,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不利影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李增辉法官建议,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在国家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要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对涉案矿址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清理。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   

  

  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消耗巨大资源且不利于“双碳”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   

  

  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关联交易纯属投机。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比特币不具备与中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如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投机风险。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李增辉还说。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此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监测预警等措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投资增量项目和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业内专家建议,公众应充分了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和风险,抵御诱惑,保护好自己的钱包,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或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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