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钱利息计算器,知道本金和年利率怎么算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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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贷款期间的利息;   

  

  借款期利息是果函数,借款期利息的计算基础只能是贷款本金;   

  

  对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自然人之间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都不会被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违约责任的功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因未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以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但是,基于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是否可以按照贷款本息为基数计算,因为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属性,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的本息都属于违约范畴。同时,上述规定第二款“资金占用期间支付利息”的资金,是否可以理解为贷款本息,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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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相利息的实务认定;

(一)管理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变相利息的认定;

民间借贷新规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有不少的出借人为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而创设了诸如“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居间费”、“介绍费”、“佣金”、“保管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费用,如下文中所引述的案例,如果是由出借人本人名义收取的话,一旦突破四倍LPR的红线,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上述条文“其他费用”是否律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四倍LPR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

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将律师费不包括在其他费用之内;

(二)名为投资协议视为借贷合同的变相利息

1、区分投资与借贷的重要因素

是否有固定收益、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实践意义

出借人依投资协议主张高额回报,借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主张利率上限;

借款人依投资协议主张出借人负担亏损不予返还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主张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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