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论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什么是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及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它主要规定在第74条《合同法》,债权人的撤销权。   

  

     

  

  比如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债务10万,还款日10月1日。   

  

  4.在还款日前,李将自己的大众汽车转让给了朋友王武。   

  

  这辆车的二手市场价格是10万元,它的转让价格只有3万元。转让的结果是,李四不能全额偿还张三。   

  

  此时,张三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李四的转让行为,让王五将车返还给李四,李四变卖后偿还张三的债权。   

  

  张请求法院撤销李四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权利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其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受让方了解情况;   

  

  上述条件是撤销权的生效条件,但《民法典》生效后,发生了许多变化,更有利于债权人。   

  

     

  

  《民法典》后的变化1。惩戒范围扩大:债权、债权担保等恶意惩戒行为纳入其中,可以撤销。   

  

  2.增加的处分方式:不仅是上述情形,还有不合理的高价、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都属于可撤销范围。   

  

  以上内容大多出现在《合同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纳入其内容,极大地使原司法解释成为法律,效力增强。   

  

  大部分条款更有利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注1。成本负担:   

  

  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分担。所以如果你打官司,别忘了写下律师费和差旅费。   

  

     

  

  2、与代位权的区别:   

  

  代位求偿恶意较小,只是懈怠,而撤销恶意和故意较大,所以没有规定日期。   

  

  即代位权在债权到期后必须由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可以撤销。   

  

  但是撤销权并没有这样规定,只要发生上述情况,就可以撤销诉讼。   

  

  (限于篇幅,但多写点不同,只写变化。想看的话可以私信。)   

  

     

  

  3.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按照规定,标准是市场价的30%和70%。   

  

  4.返还:与代位权不同,撤销后第三人返还的人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5.优先权:撤销权没有优先权,因为它不是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的。因此,在撤销权中,需要通过保全、诉讼等途径及时保全财产。   

  

  现实考量:应积极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生效后,对行权日期没有规定,律师费由被告胜诉后承担,应积极行权。   

  

  但胜诉后,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比,缺乏优先权,应积极行使诉前保全等途径。   

  

  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不是被别人搭便车。   

  

  法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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