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网上申报流程,个税计算方法

  

  一、企业用工模式   

  

  一般来说,企业的用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基于雇佣关系的用工,一种是非雇佣关系的用工。   

  

  对于长期、固定的雇佣关系,一般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取得的报酬属于薪金所得,按照3%-45%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将工资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临时性、偶发性的雇佣关系,一般是《劳务合同》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按20-40%的累进税率预征收,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当将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劳动用工,企业需要承担社保费用。劳动用工,劳动者需要去税务局开具发票。而且大部分人不赞成企业代扣个税,导致这部分个税应该由企业承担,而企业承担的个税却不能税前列支,从本质上间接增加了人力成本。至此,灵活就业平台应运而生。   

  

  二、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就业平台实践中有两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第一种:业务方向:企业将相关业务打包承包给灵活就业平台,灵活就业平台购买业务后再分包或转包给在其平台注册的自由职业者。账单流程:自由职业者向灵活就业平台(通常是授权平台)开具发票,灵活就业平台向实际就业企业开具发票。   

  

  在这种运作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取得专用票据来抵扣进项,企业是否存在按照劳动报酬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转移到灵活就业平台,起到了风险隔离的作用。   

  

  第二种:业务方向:企业通过灵活就业平台将相关业务打包承包给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平台只起中介作用。票据流向:灵活就业人员向企业开具发票(一般由授权平台开具),灵活就业平台也向实际就业企业开具发票。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税地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地点。因此,本案开具的发票大多不合规。   

  

  三、灵活用工建议   

  

  在实践中,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业务,为了减少个税,主要是寻找合适的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生产经营所得。在此基础上,我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对外提供的服务直接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用人企业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个体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并按对外提供的服务开具相应发票的,可视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由个体户申报,雇主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3.临时税务登记由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具体操作与个体户基本相同,但灵活就业人员在业务完成后要注意及时注销税务登记。   

  

  4.基于真实的业务,选择合适的灵活就业平台和模式。   

  

  四、实务工作举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楼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公司与小啊口头约定,每介绍一套销售出去的房子奖励5000元。三月份,小啊卖掉了三套房子,获得了15000元的奖励。   

  

  1.小啊去税务所开发票15000元,税款按规定收取1%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约168元。企业在支付小啊费用时,需代扣代缴税款2400元,小啊实际拿到12432元   

  

  3.小啊在灵活就业平台注册,平台代开发票给平台15000元,收取1%的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168元左右,225元左右收了1-1.5%的税。小啊的实际收入为14607元,综合税负不到3%。平台可以按照现代服务开具6%的专用发票。房企可以一边等一边拿成本票。(方法三假设平台合规,用工合法)   

  

  在上面的例子中,   

  

  对于小啊来说,设立一个个体户比直接代理节省了1818元的税收,减少了12%的税收负担。就业平台节省税款2175元,税负降低14%。   

  

  对于房企来说,如果直接开小啊,房企要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小啊选择成立个体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者通过平台工作,房企就不会有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   

  

  以上例子仅用于讨论不同雇佣方式的计税。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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