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资方有产权吗,房产股份查询网站

  

  [案例]   

  

  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女、陈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决与陈楠离婚。孩子由李女抚养,陈楠负责相应的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的女儿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婚后修建的房屋,价值约100万元。陈的父亲听说李的女儿要求分割财产,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陈某说,李女和陈楠婚后盖的房子大部分都是陈某出资的。当时盖房子花了23万多,而李女和陈楠只花了2万多。我和妻子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考虑到我只有一个儿子,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陈楠名下。现在陈某要求这个房子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割。   

  

  [不同意]   

  

  李与陈楠婚后所建房屋的权属如何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大部分由陈某出资,仅有少量款项由李女和陈楠支付。此外,陈某一直和她的儿子和儿媳住在一起。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   

  

  第二种意见是,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李女和陈楠婚后建的,他们也出钱盖了房子。虽然陈某支付了建造房屋的大部分款项,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笔捐款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证上虽然只登记了陈楠的名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是,这套房子属于陈楠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套房子大部分是陈某出资,其产权登记在陈楠名下,应该算是陈某对陈楠的赠与,所以这套房子属于陈楠的个人财产。   

  

  [评论]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的除外。实践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常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已投资购房的父母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明示赠与,这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而且房子是不动产,其权属以登记为准。因此,本案中,陈某投资并登记在陈楠名下的大部分房屋应视为陈楠的个人财产。至于陈楠和李女出资的部分,陈楠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价格和李女原出资份额适当补偿李女。这也是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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