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转为借款合法吗,有投资关系的公司业务往来

  

  朋友之间或者情侣之间,经常会出现不签借款协议就把钱转给别人,事后因为没有相关证据,对方欠钱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那么,在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据的情况下,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吗?   

  

  昔日情侣分手 女方索要欠款   

  

  与张凡某原本是情人关系,两人成立合资公司,张某主要负责财务和对外管理。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张与范之间有多次资金往来。   

  

  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016年,双方分手后,两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简单的结算。张某认为范某还欠他1595165元。因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按要求判决。   

  

  原告张提出上诉。   

  

  范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95165元及利息。   

  

  被告人范辩称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双方的资金往来基本是基于公司业务需要的正常借贷。本案中张某汇给范的款项基本来自某公司、边某、(此二人系某公司承兑业务经办人员)。   

  

  面对双方的争论   

  

  法院是怎么判定的?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银行往来明细,资金基本来自a公司、边某、等。从资金流向来看,部分款项是从范的信用卡在关联公司、营业部等处“消费”的资金转入张的账户。而转到张某信用卡账户的钱,实际上是用于这部分“消费”还款的,还有一部分钱是转到范某账户后不久转到张某账户的。   

  

  据此可以认定,范某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作出的涉案款项属于盗账行为的说法,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但张某未能继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范某就涉案款项存在借款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辛靓   

  

  仅用原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对原、被告的银行流水逐一跟踪分析后发现,被告辩称涉案款项是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意见,需要考虑在内。极有可能且合理,被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应当继续证明双方的借贷协议。如不能举证,法院将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