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法人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亏钱谁有责任

  

  齐景之律师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弥补亏损的顺序是先用次年的税前利润弥补,然后考虑用次年的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最后减少实收资本或股本弥补。公司未弥补亏损的,不得分配股利。齐景之律师建议,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亏损是经营活动的结果,是公司自身的经营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股东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亏损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先弥补之前的亏损,才能向股东分红。这样,虽然股东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但公司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导致股东实际上承担了公司的亏损。   

  

  本文不卑不亢,分析如下:   

  

  1.公司发生亏损时,弥补亏损的会计方法和顺序。   

  

  1.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1)税前利润补偿。根据规定,公司亏损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2)税后利润补偿。即五年内仍未弥补亏损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3)弥补盈余公积。公司应按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弥补当年累计亏损。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   

  

  名义减资一般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过大。当公司实际资产远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总额弥补亏损。因此,名义减资并不会减少公司实际资本,在现实中返还给股东,只是名义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弥补亏损就属于这一类。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是,第《公司法》条的上述规定均不禁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巨额亏损。因此,减资弥补亏损并不违反第《公司法》条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资金不能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超过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资本溢价(或股权溢价)形成的原因包括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多缴资本等。   

  

  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投资者的份额按照持股比例和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计算。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算应计入损益和权益的金额。   

  

  考虑到上述会计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资本公积是账面增值;   

  

  公司的生产能力实际上并没有增加,也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所以与盈利完全不同,而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符合会计原则。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的,不得分配股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百分之十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程序,股东会作出的“变分红”决议无效。   

  

  裁判要点:公司取得的利润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用于分配。未经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的股利分配程序作出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在股利或红利之外减少公司资产或增加公司负债的形式,都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和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资产,使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效。   

  

  案件来源:安徽省北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安、刘嘉湘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大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字第0036号]   

  

  四。股东会不能做出决议:向股东借钱弥补公司亏损。   

  

  裁判要旨:1。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僵局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弥补亏损的方案,但决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股东会决定形成弥补亏损方案,要求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以贷款形式承担公司亏损。实质上,它规定了股东除出资义务之外的借款义务。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单方表示建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出借人的财产权,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项决议的内容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   

  

  案件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沪0118。   

  

  综上所述,股东在法律上不应承担公司的损失,但由于   

公司必须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才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导致减少分红从而实质承担公司的亏损。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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