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扩大解释与限缩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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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我们曾经讲过一个案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后,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天,我们再来看看同一个案例,看看有什么不同。   

  

     

  

  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例。   

  

  为了方便比较,我们还是用上一个案例的原型进行改编。小王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在这家汽车修理厂工作多年。随着自身技术的成长,汽修店业务量的扩大,小王想找老板要求加薪。   

  

     

  

  但让小王没想到的是,老板要求加薪,他很干脆的拒绝了。小王想起来有点反感,就说,老板,你不给我加薪,我就辞职。老板说好,没问题。既然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今天就可以办理手续。我可以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修理厂老板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即是否需要给小王额外的经济补偿?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俗称的自己主动辞职,只要其他法律手续完备,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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