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牛什么意思,tn什么意思

  

  两个人半夜组团偷牛,结果“偷牛不要命。”其中一人当场被牛踢死。   

  

  这看似不可思议,却是湖南的真实案例。   

  

     

  

  案情大体是这样的:   

  

  老刘家住湖南,是个农民。他家里有一头母牛和她的新生牛犊。   

  

  老刘隔壁村的李和张两个年轻人,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他们经常组织团体在附近的几个村庄做一些秘密的事情。久而久之,因为“没鸡可偷,没狗可摸”,两人把老刘家的牛作为下一个偷的目标。   

  

  两人经过简单的计划,在一个漆黑的夜晚潜入刘家,准备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将刘家的牛带离这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按照以往的盗窃分工经验,张某负责在门口望风,李负责进入老刘家的牛棚把牛拉出来。   

  

  进入老刘家的牛棚后,李发现老刘家封闭的牛棚里不仅有一头牛,还有一头小牛。李暗暗高兴,准备把小牛带走,心想先把小牛带走,然后再把牛带走。然而,他的如意算盘被聪明的小牛看穿了,小牛本能地靠近母牛,李只好走向母牛,试图强行带走小牛。   

  

  就在李试图强行带走小牛的时候,心急的牛直接踢到了李的肚子上,李当即倒地,血流如注。负责望风的张发现不对劲后,找到牛棚,却发现李已经死了。   

  

  事发后,李的家人认为李是被老刘家的牛踢死的。作为牛的饲养者,老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老刘告上法庭,向老刘索赔34万。   

  

     

  

  那么,老刘到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庭审结束后,法院给出了公正的答案:   

  

  李被牛踢死,牛是“正当防卫”。李某亲属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老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亲属的赔偿请求。当然,说牛是“自卫”,只是本文做的一个形象比喻。具体到法律上,就是李某的身亡是李某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老刘在法律上可以据此免责。   

  

  《民法典》第1245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亲属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人在动物侵权纠纷中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存在动物加害行为。   

  

  二是存在损害结果。   

  

  三是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老刘家的牛踢死了李,由此产生了牛踢人的危害,以及李死亡的损害后果。李死亡的后果与牛踢人也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符合前三个条件。但李被老刘家的牛踢死,并不是因为老刘对牛的管理不当,而是因为李半夜潜入老刘家的牛棚实施盗窃。李对其被牛踢死的后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见第四个条件不符合。所以,老刘免了。   

  

  事实上,对于李某和张某来说,不仅老刘不用对他们在偷牛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某和张某本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李、张没有偷牛还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一头牛的价值已经完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李某和张某也是入户盗窃。所以无论是从牛的价值出发,还是从入户盗窃的角度出发,在李某和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下,李某和张某的偷牛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当然,李和张在没有偷过牛,所以他们是人   

  

  但由于李作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其法律主体资格自其死亡之日起即已消灭。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   

  

  张灿逃脱不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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