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夫妻贷款能贷多少钱,夫妻信用社贷款后离婚了谁负责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用个人财产代为清偿,离婚,是否有权要回?   

  

  案例一:(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41号   

  

  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再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   

  

  原告王某某出具开县某街道某村委会的确认书称,其因婚前给丈夫治病,共欠债务27770元。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杨某佳承诺主动清偿债务27770元,至今共计6800元未还。被告人杨某佳认可这一事实。即现在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为20970元。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本人陈述,被告杨某佳于2009年7月6日帮助偿还前夫陆某佳所欠借款后,次日即2009年7月7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2009年7月6日向陆某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元,向陆某佳重庆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45.93元。同时,两笔借款金额为6045.93元,计入已偿还债务20970元。   

  

  裁判结果:   

  

  关于被告杨某佳主张代原告王某某偿还其婚前债务,其中原告王某某认可婚前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本金5000元、重庆农村信用社本息1045.93元的问题,本院支持被告杨某佳的两项诉讼请求, 因该6045.93元为被告杨某佳用其婚前财产偿还原告王某某的婚前债务,现双方协议离婚,故原告王某某应支付6045.993元。 同时,双方均认可原告王某某婚前债务27770元,至今未偿还6800元的事实,即已偿还原告王某某婚前债务20970元,其中6045.93元由被告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偿还,剩余14924.07元。被告牟阳出示的部分收据系双方登记结婚后产生的。同时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以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偿还的,原、被告之间也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本院根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认定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4924.07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由于该债务为原告王某某的个人婚前债务,离婚时原告王某某应向被告杨某佳支付14924.07元的一半,即7462.035元。本案中,被告杨某佳为原告王某某偿还的婚前个人债务共计13507.965元。   

  

  案例二:(2015)库民初字第514号   

  

  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再婚,婚后无子女。   

  

  被告主张婚后为原告偿还婚前债务人民币9万元,但未提供任何有利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可35000元为婚后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   

  

  该35000元债务为原告婚前债务,被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代为偿还。被告婚后还款是自愿的,无权向原告追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