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汽车保险不给理赔,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理赔

  

     

  

  张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沈某的自行车相撞,致沈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强制保险。沈的近亲属向张某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不属于该险种对应的保险标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吗?在我看来,没有。   

  

  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保单时,是知道涉案车辆的状况的,事后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和保险条款时,应当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行业资质、车辆信息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审查。如果它决定接受风险,它将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具体险种。即使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无法判断或误判,也应归咎于其在遵守严格投保流程上的懒惰,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经查,本案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了被保险车辆的车架号。这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车辆的具体信息。保险公司根据车速、重量等因素判断为非机动车,未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基本情况了如指掌,不存在对涉案车辆基本性质的“错误理解”。况且,张某对事故车辆未加快改装或改变质量,其防卫车被认定为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机动车,拒绝赔偿,有失公允。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高敏   

  

  编辑:赵佳欣   

  

  编辑:李鹏   

  

  主编: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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