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核保过程,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期

  

  今天的案例和复效有关,就是保险公司不想投保,但是投保人要求投保。   

  

  2015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陈某购买了一些保险。   

  

  永远正常支付。   

  

  2018.10.10忘记缴费,两个月宽限期内没有缴费。   

  

  (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0日)   

  

  019.9,想起来还需要再有效。保险公司重新承保,发现其于2016年4月因病住院,不符合复效条件,故要求退保。   

  

  陈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合同约定,复效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学检查报告,且仅在经协商后达成协议.之后这一限制(《保险法》原文)赋予了保险人绝对的合同复效自主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明显不公平。在后来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疾病并非在合同解除期间发生,被告中国人寿河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解除期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法院支持投保人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接受复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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