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能处理几次,新的交强险额度是多少

  

     

  

  2022年1月,张军借用李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运送一批物资。行驶至沙河路段时,撞伤正在过马路的陈豪,被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豪将张军、李超一并起诉,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损失30万余元,原因是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陈豪认为,张军直接造成了他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超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为车辆投保强制保险,直接导致其受伤,无法通过强制保险赔付。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张军称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无力赔偿陈豪的损失。李超认为,陈豪的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未投保即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各自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因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而在责任限额内得不到的赔偿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权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先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部分,由投保义务人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受害人。   

  

  本案中,张军是侵权人,应首先赔偿陈豪的全部损失。但由于其无赔偿能力,李超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最高20万元)对陈豪进行赔偿,而不是认为其无责任;李超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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