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916股票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 2022-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3360
案件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但未开庭;
上市公司当事人身份:原告;
涉案金额:2041036777.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在北京核心区域有房产抵押,我公司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我们当前或未来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因与被告北京兴业置业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张、阮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分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郭蕊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郭蕊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汕头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张(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阮(以下简称“五被告”)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年1月8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订立了金额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借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北京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9.7亿元,其中北京分行初始贷款金额21.7亿元,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初始贷款金额8亿元。
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光明支行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北京市48套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北京分行,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光明支行分别与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签订了33,360,010-30,000三份。被告2、3、4、5为33,360,010-30,000项下的贷款资金及被告1在相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所有银团成员银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北京分行宣布该笔贷款于2022年3月23日提前到期。被告一除向北京分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外,还应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被告一逾期支付贷款本息,被告二、三、四、五未履行担保责任,北京分行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23日向北京分行支付贷款本金2008969086.16元及利息16443709.55元;
2.判令被告向北京分行支付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3日的罚息13362.83元;
3.判令被告向北京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清偿本息为基准,年利率为10.5%);
4.判令被告向北京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的复利(以未清偿罚息为基准,年利率为10.5%);
5.判令被告向北京分公司支付2022年代理费13610619元;
6.判令被告向北京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万元
7.判令北京分行对被告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该诉讼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等。
该笔贷款在北京核心区域有房产抵押,公司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未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