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股东权益增长率的因素有什么,一个企业想提高股东权益增长率

  

  分红激励作为现金激励的常用手段之一,分为项目分红激励和岗位分红激励两种模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一激励措施进行内部激励。更要注意的是,这种激励方式的好处是不涉及股份的出资,所以实际上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更不会影响控制权。因此,非股权激励经常被公司用作内部激励方案。但也要看到,这种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比不上股权激励的持续激励效果,而且这种激励模式在激励条件达成后对公司的支付成本要求较高,对公司的现金流要求较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分红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以及设计方案中的要点,供读者参考。   

  

  第一,分红的来源。股东分红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至于激励性分红,可以理解为股东将部分利润分配权转让给员工的一种激励方案。但本质上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即在公司无利润或当期利润不足以弥补前期亏损或奖金激励金额高于净利润金额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分红激励。这种激励方式不仅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利润分配规定,也不利于公司的现金流。别忘了激励方案是以公司利益为基础的,而不是牺牲公司利益来满足员工的利益   

  

  第二,提取比例。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分红权激励一般以F=X*R的形式确认,其中F为分红激励总额,X为增量净利润,R为提取比例。一般来说,并不倾向于将x作为整体净利润提取比例,而是将增量部分作为单独的提取红利池,然后根据不同的净利润目标设定不同的业绩提取比例。例如,对于x在1-200万范围内的增量,r的比值为。在200-300万范围内,R的比例为25%等等。当然,为了考虑激励成本,公司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设定最高提取比例,如上述提取比例上限为增量利润的50%。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科技型公司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企业自行投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获利年度起3至5年内,每年提取不低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的5%但不高于30%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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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净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所有研发费用后的金额。4 .企业为科技成果投入的费用和维护维权费用。企业将同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给多个单位或者个人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条件的,自合作项目开始获利年度起3至5年内,每年提取不低于当年合作净收入的5%但不高于30%用于奖励。   

  

  合作收入净额是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入股其他企业的,在3至5年内,从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提取不低于当年投资收益的5%但不高于30%用于奖励。   

  

  投资收益是企业分享科技成果后,被投资企业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的利润额。   

  

  对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行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大小,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一)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企业最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占企业最近三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无亏损,激励对象在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收入不得高于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3)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设定企业分红激励实施条件的,应在激励计划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的条件和绩效考核方式,约定分红收益的扣除或分红激励的中止或停止及具体措施。   

  

  当然,上述规定仅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特定企业,但其他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公司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相应的分红激励提取标准。   

  

  第三,激励对象。参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另外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而且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 3 年平均增长水平。

  

据此其他公司均可参照上述规定,选取合适的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分红激励。

  

四、激励退出。一般针对分红权激励的退出方案也可以参照此前的期权激励退出方案进行相应的设计,诸如:

  

针对离职、身故、岗位调整、劳动合同期满未能续约不满足资格要求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出,无需返还相应的分红款,但退出后便不再享有相应的分红激励资格;但针对违反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的可取消其后续的分红激励资格且可以要求激励对象返还此前的激励款项。

  

具体的退出方面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调整,但分红激励的核心正如上述段落所述,明确激励对象、明确提取比例、明确分红来源后在进行相应的退出设计即可基本完整分红权激励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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