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柳州银行办理信用卡,柳州有什么银行信用卡容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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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政调节簿   

  

  (2021)沪民初0112第28592号   

  

  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XX。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20日未偿还本金57,505.19元、逾期日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8,458.23元、票据分期手续费2,877.73元、现金分期手续费1,768.50元、杂项1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21日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及费用【均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双方约定的标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向原告申请了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2474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卡发生透支并拖欠“e贷”贷款后,自2018年4月20日起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催促透支,仍未还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拖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57,505.19元,利息及费用32,944.30元,总计90,449.49元,该款分24期还款,于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27日前还款1,000元,于2022年1月起至2023年7月止每月27日前还款4,321元,最后一期于2023年8月27日前还款4,350.49元;   

  

  二。若被告XXX未能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款项,被告需按剩余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18.25%支付逾期利息;   

  

  三。双方对本案没有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至1025元,由被告XXX负担。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XXX法官   

  

  2021年9月6日   

  

  助理法官XXX   

  

  职员XXX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政调节簿   

  

  (2021)桂民初字0224号1936   

  

  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菊香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01948H。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宏伟支行副行长。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住广西柳州市XX。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申请日期:2021年8月2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XXX尚欠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臻宝贷记卡欠款62801.14元(其中:本金58466.45元、违约金及分期利息4334.69元,以上计算截止至2021年6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结清为止);被告王龙钧自原定于2021年10月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在2023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至685元,由被告XXX自愿承担。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有支付义务的协议应由义务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业主可以在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XX法官   

  

  2021年9月23日   

  

  助理法官XX   

  

  职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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