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伤害意外保险,团体意外险怎样查询理赔记录

  

  安老师是建筑公司的勤杂工。2018年5月30日,安老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4日,建筑公司为安先生等32名员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   

  

  2019年6月14日,安先生在八台矿下作业时,右手受伤。之后,武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12月30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安老师为九级伤残。安老师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1.安老师主张的九级伤残不认可。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伤残评定应依据合同进行。伤残评定标准是人身保险的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评定标准不能作为本案的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标准是安东肖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时使用的。   

  

  2.安老师的医药费已由武冈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医药费不应重复支付。   

  

  法院认为:   

  

  1.至于保险公司主张应根据其公司提供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规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安先生进行伤残评定,由于该条款是对安先生限制赔偿的合同条款,本质上是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上述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该条款对安先生至关重要。安老师9级伤残由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合法。这个证据被法庭采纳了。   

  

  2.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安先生因意外伤害致残。安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根据测算,安东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为10万元(总保额为1600万元32人9级伤残补偿系数的20%),意外住院津贴为1300元(3200元/天32人13天),共计10.13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3.关于安老师主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安老师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给付安先生保险赔偿金共计10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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