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太低怎么办,车险事故怎么理赔最快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车辆实际价格(而不是车损保额)来确定车辆全损的赔偿标准,从而导致高保低赔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是个例。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保额是根据系统折旧因素和车辆寿命计算出来的,折算出来的价格肯定会偏离车辆的实际价格。这种情况下,车主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裁判文书网(2021)辽09民段第1138号。   

  

  高保低赔   

  

  一审查明的事实如下:1。王某某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商业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新辽J的购买价格   

  

  2.王某某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照片、车辆损失清单。一审法院确认了行驶证、驾驶证和事故照片。结合当事人在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阜新市下大雨,郑驾驶的辽J 车涉水时熄火进水,造成损失。   

  

  3.保险公司A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证》、《XX(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用以证明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车辆事故损失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发票显示王某某2019年6月26日购买的涉案汽车价款为10万元,但不能据此认定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评估基准日辽J 的市场价值,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根据车辆的全损价值,不考虑车辆的保险金额,得出评估值为90,000元。因此,车辆损失清单是汽车销售公司基于王某某查询为王某某出具的,不能证明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一审法院拒绝确认这两份证据。   

  

  4.2021年1月28日,保险公司A以保险金额为55万元、无法根据(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结论确定车辆全损为由,申请对车辆维修费进行补充评估。2021年3月19日,辽宁中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辽中泰富评报字(2020)第027-1号)。在此报告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日,辽J的评估值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2020年3月24日,王某某要求投保。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经核算确定廖J 的保险金额为55万元,王某某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原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一审法院未支持A保险公司赔偿王车损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车辆损失J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5.综上所述,保险公司A应赔偿王的损失J   

  

  1.评估金额过高,由于该车在二手市场的市场价值仅为10万元,但评估的维修金额高于市场交易价值,因此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合理。实际损失应参照原评估报告(XX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事故车辆按市场价值评估9万元”的结论确定。   

  

  2.鉴于评估结论往往远高于实际维修金额,上诉人主张将车辆送至修车厂进行实际维修,再由上诉人重新查勘。复测无异议后,可按实际维修价值赔付。   

  

  而车辆的保险金额是A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核算车辆的实际价值后确定的,A保险公司已经收取相应的保费,故发生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理应按约定保险金额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   

ng>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上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王某某辩称,A保险公司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无事实依据,那是市场交易价格并不是实际涉案车辆的价值。如果保险公司同意维修涉案车辆我方也同意,达到原有车辆的质量要求是可以维修的。所谓额外获利的说法不属实,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是按照55万元收取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依法不能成立。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50,0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XX(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按照涉案车辆全损的价值作出评估是因为该车的维修金额已经大于同类车型的二手车辆市场交易价值,而不是该车实际已经全损。一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252,400元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实际全损,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车辆全损、应按保险金额55万元全额赔偿以及上诉人A保险公司主张按市场价值9万元予以赔偿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A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法院对双方提出的诉求均没有认为,但有几点是可以确定的:一是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二是全损的认定在诉讼时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定,单方面的认为不成立;三是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当得利在本案合同范围内不成立。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本案中车辆价格市场评估为100000元左右,判决赔252,400元已远远超出了车辆实际价值。而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按权威机构鉴定的维修金额并非全损金额,完全避开了全损一说。

  

在这个案例中你学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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