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利益方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什么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2019年8月,江都某建筑公司员工赵师傅(化名)在外地工地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施工公司立即通知赵师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并与家属就工伤死亡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善后处理完毕,他所在的建筑公司与赵师傅家属签订了一份《工亡赔偿协议》的合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标准全额支付赵师傅因公死亡赔偿金,并约定建筑公司一次性向赵师傅家属支付各类赔偿金,共计142万元。   

  

  一段时间后,赵师傅的家人得知,建筑公司不仅为赵师傅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还为赵师傅等一线建筑工人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赵师傅因工死亡后,建筑公司除了工伤保险办公室外,还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赔偿总额为163万元,多出来的21万元由建筑公司代扣。多次索要无果后,赵师傅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目的是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可以获得一笔赔偿,这笔钱不归员工个人所有。同时,双方已经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元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标准全额赔偿,应按约定执行。赵师傅的家人认为,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是以赵师傅的名义赔付的,合同的受益人也是赵师傅及其家人。   

  

  法院认为,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员工支付的,合同的受益人应为员工及其家属。这部分索赔金额对赵师傅一家的判决有重大影响,是双方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不透露具体的保险金额,会影响赵师傅家属的正确判断。而公司与赵师傅家签订的《工亡赔偿协议》,是赵师傅家基于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赵师傅一家有权申请撤销,故支持赵师傅一家的诉讼请求。   

  

  代理赵师傅工伤赔偿案的劳动关系法律专家表示,第《保险法》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因此,单位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是单位购买,但保单的利益直接属于员工个人,保险公司直接对保单的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此外,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索赔。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据江苏工人报穆操)   

  

  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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