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财投资收益增值税,投资理财收益要交所得税吗

  

   购买理财产品收入计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根据具体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将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对于商品的财务转移,售价减去进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所转移金融商品的正负差额,按照损益平衡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抵销后如有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间,以抵销下一期间转移的金融产品销售额。但如果年末仍有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理财产品的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政调拨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引申1: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纳税人(自然人除外),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暂不征收增值税。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同于银行一般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本质上是一种类似贷款的业务。因此,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应按照“贷款服务”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这是注意 :,的纳税人,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如果购买理财产品是有保障的,那就是贷款业务,不是存款,按照贷款业务计算增值税。如果不是保底,就是投资收益分配,所以暂时不征收增值税。关于这一点,本质是一个定性问题。当然也可以认为,保本是存款的本质,但确实是形式上的不同表现。   

  

  然后人们会问以上个人怎么做。我们知道,这里指的是自然人,把保本理财当做贷款收益。一是面临征管问题,那么多自然人怎么管?第二,如果计税方法明确,个人就很难去计算。第三,银行没有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所以暂时排除自然人也是无奈之举。最后,个人还有小微免税的申请,就更复杂了。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个人收入免税,这里指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引申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理财产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计算应包括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同时注意这个理财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差额还是总额的概念。从申报表来看,要体现区别。对于金融商品的转移,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其应税行为包含抵扣的试点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按照抵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意外销售额,在应税行为中不计入应税销售额。所以我们理解以过户前的差价来确定销售额更合理。毕竟这是收入金额的“流水账”。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只是计算应税销售额的一种方法,   

  

  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和手续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支付给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然人)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企业自行出具的利息对账单可以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在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非金融单位,可通过签订的购买理财产品协议入账。   

  

  理财产品到期后收回本息的单位无需开具发票,按照引申3:.缴纳增值税   

  

注意: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贷款服务不能抵扣之用,也存在有不给开具发票的情形。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征税项目,这就没有必要开具发票了。银行凭利息单做凭证,基本上风险也是可控的。购买理财产品也不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应税行为,只是一个投资行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对于保本的到期按贷款服务。

  

  

【总结】

  

1、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关于保本理财,属于贷款,取得的利息要计算增值税。对于非保本,那是投资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财税〔2016〕140号文件最后确定性的提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同时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相当于将操作者纳入正式的纳税人,在征税的保障上,也是比较现实的。不过这给资管行业带来核算与管理的挑战,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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