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大家都在做各种分析总结,领导也布置了一些投资和税收筹划的分析研究。我也在考虑在临近年底的时候给大家带来一些干货,就把我的研究报告中股权投资项目的涉税部分分享给大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1.直接持有股权投资涉税及筹划建议
企业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项目的主要纳税环节是取得持有期收益和取得股权处置收益两个环节。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权项目持有期间,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持有期间不涉及增值税。股权处置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按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产权转让凭证缴纳印花税。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外,其他股权处置均不涉及增值税。
这种股权投资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考虑在有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的地区设立平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减少未来股权处置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通过发行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涉税情况分析
通过发行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有两种方式:公司投资基金和合伙投资基金。从基金层面和基金投资者层面分析如下。
(1)在基金层面,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外,两类投资基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基金和企业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差不多,合伙基金企业因为“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两类投资基金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企业基金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伙基金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基金和合伙基金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基金投资人有意投资合伙基金,需要在开业前提前与主管税务局沟通,明确合伙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所得税。
以京投为例,根据京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号(京投函20095号)规定,合伙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可按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定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对上述条款的解读,一般认为该条款强调股息、红利已经属于“税后收益”,表明合伙基金对外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法定合伙人时,法定合伙人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
除了上述的公司基金和合伙基金,还有一种常见的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合同设立的,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代理投资行为。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基金经理身上,投资者不作为受益人参与投资决策。公募基金和FOF基金主要采用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契约型基金本身没有实体,基金层面不需要纳税,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申报纳税。
3.创新型产品税负成本分析
所谓创新型产品,目前主要可以考虑两种形式:创新型股权投资(在合伙基金层面嵌入一层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实股权投资)和创新型“开股实债”(在合伙基金层面嵌入一层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开股实债”投资)。以下两种产品的税负分析如下:
可见,开放股份的实债项目税负会高于实股权项目。一方面,虽然最终投资者层面可以设置“非保本保息”条款避免再次缴纳增值税,但基金层面和资产管理计划层面仍存在重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另一方面,最终投资人从“开股实债”投资中获得的股息、利息、转让差价等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真正的股权投资只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