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所有人跟受益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属于受益人吗

  

  离婚案件中,发生保单分割纠纷,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秀全以两个案例进行相关普法。(以下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分为   

  

  与王强夏芳结婚后,夏芳买了两份人寿保险,投保人是夏芳,被保险人是夏芳和王强。后两人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未分保单。2018年11月,夏芳退保两份保单,退保金分别为51000元和52000元。2020年3月,王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退保金的一半。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夏芳支付王强的一半作为赔偿,共计51500元。   

  

  律师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寿险保单的保险权益一般不能分割)。涉及夫妻离婚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双方协商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这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不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未经同意买保险属于转移共同财产吗?   

  

  阎娜偶然得知前夫孙海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购买了4份寿险:2003年,她投保了分红险,一年交5000元,截至双方离婚,共交65000元;2014年在重疾险投保终身,每年保费3890元。到离婚时,我一共支付了7780元。2014年,我投保了终身年金保险,年保费30400元,到离婚时一共交了60800元;2015年,我办了年金保险,每年保费10870元。到离婚时,我一共交了10800元。阎娜认为孙海东的行为是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孙海东返还全部保费19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海东购买的四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婚生子女孙骁骁。虽然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孙海东,但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孙骁骁,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双方为了子女的利益而赠与的财产。四份保险合同的购买时间跨度较长,总金额不高。这不是短期投资。即使阎娜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   

  

  律师表示,对于此类索赔,法院会考虑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保险费的多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1.如果一方买了人寿保险,夫妻感情状况良好,法院一般会认定被保险人没有侵害共同财产的故意。2.如果被保险人在情绪状况恶化时投保,法院会根据保费的多少、被保险人的历史投保记录、保险习惯等做出判决。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数额较小,法院一般不会认为被保险人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如果夫妻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良好,资金充足,法院会考虑缴纳的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来判断。   

  

  提醒不要擅自给第三方买保险。   

  

  王秀全特别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不要为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方购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号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处理已有规定。在判断中   

  

  《民法典》第1063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优先考虑重疾险、意外险、高端医疗险等。而且最好是批量交保费。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高,即使离婚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支付的对价也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可以为自己的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从《中国妇女报》)   

  

  来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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