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投保人,投保人是什么意思通俗说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Y(被上诉人)与保险公司(上诉人)第11号保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法律概念?   

  

  【观点要旨】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   

  

  “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法理分析】   

  

  被上诉人Y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   

  

  在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被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中“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的说明,都是格式免责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应当依法向被保险人作出上述免责条款。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所谓“明确说明”,是指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时,保险人不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虽然本答复是针对修改前《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作出的,但修改前《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虽然该批复是逐案作出的,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   

  

  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合同,涉及很多专业术语,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   

  

  保险公司虽然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文本中用黑体字标明了免责条款,但只是尽到了提醒投保人的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说明法律后果的义务。   

  

  因此,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无论关于“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车辆撞死、撞伤,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格式免责条款,以及“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的解释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有效,该格式免责条款因上诉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法律让保险更有保障,这个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高院公报》 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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