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工资证明和贷款额的关系,住房贷款工资证明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密切相关,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分清三者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笔者梳理出三者之间的关系,供读者参考。   

  

     

  

  一、劳资关系   

  

  劳动法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所有者和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关系。   

  

  1.特点:   

  

  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和用人单位(接受劳务)。形成: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有直接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劳动力的转移和劳动报酬的交换。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雇主和雇员的双向选择)和从属关系(雇主的指挥、监督、管理和支配)的交错特征。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支付为主要内容。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相应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是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松散状态,随意辞退和辞职的发生会引起大量的劳动争议。因此,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花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员工手册》等。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   

  

  (3)招聘表、登记表,《入职承诺书》、《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336000-010-由工人填写。   

  

  (4)考勤记录(签到表、钉钉、打卡)。   

  

  (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笔者在2005年 《员工培训期服务协议》 的基础上加以补充。   

  

  3.案例   

  

  刘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送货员,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刘在送货途中受伤后,配送中心为其发放了《背景调查授权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刘某要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刘接受配送中心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每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发生后,该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记载刘为员工,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活动,需要的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调整为《工作证明》。劳动关系以《误发工资证明》和《民法典》为基础。虽然关系密切,但两者都是由一方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报酬。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但本质上是不同的。   

  

  (1)主体资格和关系   

  

  劳动的两个主体,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劳动者,双方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他们之间不存在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不存在组织隶属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往往是“暂时的、短期的和一次性的”。   

  

  (2)劳动风险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组织劳动者,享有劳动支配权,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构成工伤的,由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劳务提供方风险自担。   

  

  (三)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规定为连续定期支付;基于劳动关系中发生的是人工成本,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人工价款。   

  

  (4)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   

  

  劳务提供者应向劳务接受者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其中接受者注重的是劳务成果;虽然劳动关系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结果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单纯的劳动结果的支付。因此,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   

  

  (五)争议处理程序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二审终审。   

  

  (6)局限性。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 273360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188: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成员时   

,除前述的区分理论外,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临时的,还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取得的收人是否是其劳动收人的主要来源。

  

2.案例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谈某于2018年8月31日到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谈某只提供保洁服务,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劳务费按出勤天数计算,不存在加班情形。后因公司无理要求调整保洁区域,谈某解除劳务关系。
律师分析:谈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工作时间自由安排、劳务费按天计算等双方地位平等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

  

  

三、承揽关系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771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2.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要接受管理、支配,有身份关系的隶属性;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如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提供设备完成劳动成果。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

  

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具有继续性;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风险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案例
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谢某。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律师分析: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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