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的使用可谓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毫不夸张地说,生活离不开保险。虽然保险行业的名声在某些人眼里确实不好,但是我们真的离不开它。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代位权”这个词,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并合理使用这个权利。这是因为大多数人对保险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大部分都是道听途说。   

  

  什么是“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其实就是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举个不严谨的例子:就像三个人,A欠B的钱,C欠A的钱,然后A从中脱离,向C要钱,而不是向B要钱。   

  

     

  

  2020年10月,张某驾驶机动车时,因违法变道与旁边刘某驾驶的豪车相撞。之后交警认定张某全责,刘某需要30多万元的车辆维修费,而张某的车险无法全额赔偿。随后刘立即向其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要求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代位”向张某的保险公司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求偿权”极大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合理运用这一权利就显得非常重要。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首先,保险事故是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损失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没有代位求偿权。这些在《保险法》第二章第六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第二章第62条《保险法》也规定,禁止代位请求赔偿。除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不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第二章第四十六条,《保险法》)。这是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是由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   

  

  所以,多学习法律知识,合理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会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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