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特区报
海口男子刘强离婚后
把房子给我4岁的儿子刘康。
刘康在刘强10岁的时候起诉了他。
要求搬出原来的房子。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
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刘康的主张。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儿子
刘强和李静是一对恩爱夫妻。2011年8月,他们的儿子刘康出生了。因感情破裂,强与李静于2015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协议:刘强与李静离婚后,刘康随母亲生活;海口美兰区共有房屋按揭款的50%由双方承担;该套房屋按揭款偿还完毕后,双方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儿子刘康;在刘康未支配上述房屋居住使用权前,该房居住使用权仅限于刘康、刘强、李静及其母亲行使,具体使用由刘强与李静协商处理。还就子女抚养费和其他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
儿子状告父亲要求其搬离
2019年刘康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2021年4月,刘康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强搬离上述房屋。称,根据其父母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元,上述房屋已于2019年过户给他,他对该房屋拥有唯一所有权。
刘强辩称,他基本上是付了房子钱,付了装修钱,付了家具钱。与李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李静抚养,房屋赠与刘康,但仍可居住在房屋内。刘康年满18岁后,他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和刘康生活在一起。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美兰区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刘康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李静直接抚养,但父亲刘强仍是她的监护人。原告刘康虽已取得父母双方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但其目前尚未成年,对其名下财产的管理、处置应由其监护人协商处理。
离婚时刘康父母刘强、李静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已就涉案房屋的使用达成协议。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协议,在原告独立行使房屋使用权之前,刘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刘强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行为损害了原告刘康的合法权益,对其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故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刘强搬出涉案房屋的请求。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康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