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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指由开证行签发,按照即期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用于个人和单位的各种资金结算。标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取现。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申请银行汇票   

  

  申请人只能向参与“全国同业往来”的银行机构提出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表”。如果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公司,则不能在银行汇票申请表上填写现金字样。   

  

  2.银行汇票中必须记录的项目   

  

  (1)“银行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门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发行日期   

  

  (7)出票人签名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提示和付款及有效期的规定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如果有什么环节,银行是不会受理的。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2011年3月1日推出的2010版银行汇票,将原版本左上角的“一个月付款期限”调整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即审核支付汇款汇票的银行)不予受理。   

  

  4.关于银行汇票挂失止付的规定   

  

  银行汇票遗失的,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或者退票。   

  

  三、银行汇票结算的业务流程   

  

  企业在异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用银行汇票支付时,申请人(汇款人)应填写一式三份“银行汇票申请表”。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户的,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办理角线,第二联作废)。从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或直接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收到钱后,会开出银行汇票,用数字印刷机加盖票额,将第二张银行汇票和第三张结汇通知书交给申请企业。付款人购买所需材料后,将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交给收款人。   

  

  当票据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据金额时,超额部分由开证行主动退回申请企业账户,并向申请企业发送第四联超额部分收款通知。   

  

  供应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在收到银行汇票结算通知时,应先审核银行汇票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出票金额内,将实际结算金额和超额金额填入银行汇票结算通知的有关栏目。将填好的账单连同银行汇票和结算通知一起送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四、银行汇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申请人(汇款人)取得银行汇票、结算通知、银行汇票申请存根、收费票据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财务费用——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人(汇款人)用银行汇票购买商品后,借记“在途商品”、“材料采购”、“应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科目。申请人(汇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超额款项的付款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供应商取得票据收据和收款通知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科目。   

  

  银行汇票结算流程图如下:   

  

  五、知识拓展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从代理付款人处提取现金的,申请人应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代理收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允许在银行汇票申请表上填写现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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