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信用不好对贷款有影响吗,信用贷款担保人一定要夫妻签字

  

     

  

  裁判要旨   

  

  1.本案中,担保人事先承诺,保证期间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延长。此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关于担保债权、利率、浮动幅度、结息、罚息、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借款合同相同,不改变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和范围。因此,保证合同中关于贷款展期后延长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约定,并没有增加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合法有效。   

  

  2.本案中,董作为涉案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配偶也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调解员配偶处签字。据此认定董所担保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对涉案借款也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天津市博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最高法民审第2976号]   

  

  争议焦点   

  

  保证人提前承诺保证期间随贷款期限的延长而延长是否有效?保证人配偶签字后形成的保证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项伯公司等7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广开支行的答复意见,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1 .贷款展期后如何确定担保人如项伯公司的担保期限;2.董阳、贾静珍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农商行广开支行与董阳、孙波、于佳、孙守华、王晓梅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项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融资人与申请人就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担保人仍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主合同项下的每笔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就每笔展期融资而言,担保期在展期协议中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期日之后两年结束”。上述协议是当事人对借款展期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所作的安排,即保证期间随借款期限的展期而延长。此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的 《借款展期协议书》 对被担保债权以及利率方式、浮动幅度、计息结息方式、罚息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借款合同约定无异,亦未改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保证范围。故原判决认定,保证合同中有关借款展期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顺延的约定,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且合法有效,的,没有错。上述担保合同条款仅是对贷款展期后的保证期间开始作出安排,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项伯公司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农商行广开支行对该协议进行标注和解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董洋作为涉案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与农商行广开支行签订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其配偶贾镜甄亦在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保证人配偶处签字。原判决据此认定董洋的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贾镜甄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号针对的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情况。本案中,董阳与贾静珍均签订了担保合同,且因其并非配偶对外担保,贾静珍依据该批复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董阳主张农商行广开支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其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   

  

  在《赵英、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221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3360“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由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 《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额度表》 的签订时间在赵英与乔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记载赵英为担保人,但赵英作为乔跃的配偶,在 《最高额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处签字。赵英亦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乔跃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根据上引司法解释规定,乔跃是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赵英与乔跃是夫妻关系。即使赵英并非案涉相关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乔跃因担保行为所负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由赵英与乔跃共同对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阜新银行起诉赵英、乔岳共同清偿大连亿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欠债务;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法院判决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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