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的对比,投保人购买运输保险受益人是谁

  

   【情】   

  

  2017年9月,戴某(车主)与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骑手罗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货车在被告A公司名下运营,货车由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50万元,未购买免赔)。案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没有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行驶证或者其他必要证明的,免于赔偿。被告公司辩称,戴某的资格证是假证,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分歧】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如何判决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于客货运输管理的行政范畴,从业资格证的缺失不一定导致被保险车辆运行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B主张免责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明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b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从业资格证为交通管理部门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要求的必备证件。保险公司B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B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驾驶员是否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1.取得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客货运输法人和驾驶员明知的范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事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为商用车,其保险为商用车保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代表一家没有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公司,对其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给予了否定和禁止性评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专门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法人及其驾驶员应当知道,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同意无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利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依法免除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的;(2)排除权利e   

  

  3.保险免责条款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免责条款通常根据免责原因分为三类:一是原因免责,即当保险事故是由某些特定原因引起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二是国家免责,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被保险人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保险人就可以免除责任;三是事故形式免责,即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免除责任。本案涉及的条款属于国家豁免。从国家的原则分析,在保险人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应以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依据来确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格式条款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醒目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条款;或者在头部或尾部设置申请人“足以引起申请人注意”的陈述栏。本案中,保险公司B将免责条款加粗为粗体,“保险人声明”有保险人的印章。保险声明书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意味着保险公司B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有效。   

  

  综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戴某并未取得驾驶营运货车的资格,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这部分损失应由车主本人承担。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3360人民法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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