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杀被保险人后保险金怎么办,保险金给付给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

  

  在很多意外险中,会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会有180天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没有等待期。在等待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还有更详细的意外险协议,对一般意外死亡和机动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造成的死亡,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额。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的观点是应该赔偿。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0)渝字第7135号   

  

  申请再审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秦。   

  

  被调查人:程永发。   

  

  再审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因与被申请人秦、程永发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程振航死亡属于不明原因的意外伤害死亡,没有依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能认定程振航死亡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第二,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公。1.被申请人主张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程振航的死因比较复杂,实际上在接到报案后也不能马上认定。但程振航家属在未告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启动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程振航遗体火化。事实上,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很难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尸检或鉴定是查明死因的主要方法,但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并不能保证通过尸检或鉴定就能查明全部死因。一审法院将证明程宇航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申请人,毫无根据,显失公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死亡原因事实上无法查明,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及免责事由无法确定。应当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而不是判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故请求再审此案。   

  

  程永发提交意见如下:1 .当时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上面明确写着保障身故责任。现在孩子真的死了。2.事故发生后,程永发立即告诉了保险公司。在死亡报告中,详细说明了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不是猝死。我问医院,医院也说是意外。3.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予以赔偿。   

  

  秦对提出了如下意见:1 .事故发生三个月后火化了,但是保险公司三个月都没有完成调查。2.本案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一百八十日的等待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没有等待期。在等待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生效后180天内,被保险人程振航死亡,郑州市人民医院的死亡通知书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被保险人工作的公司出具的声明显示,被保险人在巡逻过程中发生意外,突然倒地,头部受到撞击,失去知觉,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呼吸心跳骤停”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存在争议。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2.被申请人已提供了本案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等基本材料,且死亡通知书未将“呼吸心跳骤停”界定为猝死,合同条款也未明确“猝死”的定义,该条款的范围不明确。根据第《保险法》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就情况来看,被保险人程振航在巡逻过程中突然倒地,符合通常的突发情况,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被保险人自身疾病造成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保险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但无一例外都是约定为意外死亡(死亡),那么什么是意外死亡呢?   

  

  意外灾害事故应具备外因、突发性、无意性、非疾病性四个要素。看似定义准确,但就像语言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一样。虽然合同条款看似准确,但世界上各种事情都会发生。一个事件是不是意外,意义重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服务业也在飞。   

速发展,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市场倍增同时存在巨大的蓝海市场。前段时间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入行门槛降低,更是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当今的社会,想找到一个从没拥有过保险的家庭是很困难的。但是,传言南方很多人到香港购买保险,从侧面也证实,我们的保险产品不够丰富、保险服务不够令人满意。希望保险市场发展得更繁荣,人们能够享受更多的保险服务。彻底改变人们关于买保险时有多便利理赔时就有多困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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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其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所以对于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团体内众多成员而言,可以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因此,相比保险费率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而定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在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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