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投保人需履行义务告知被保人

  

     

  

  基本事实   

  

  2017年3月,范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20份终身寿险及附加重疾保险,保额20万元。重疾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60种疾病。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健康事项向范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包括其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等诸多事项,范某均予以否认。   

  

  2018年1月,范因颈部不适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范某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疾病,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退还范某已缴纳的保险费。为此,范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在投保前一个月曾做过甲状腺超声检查。经检查,甲状腺多发结节,右叶结节钙化,内部可见点状血流信号。在投保时,范否认自己被确诊为甲状腺疾病,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的陈述   

  

  带病投保现象时有发生,被保险人主观上往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就本病例而言,2017年2月范检查为“甲状腺多发结节,右叶结节钙化,内有点状血流信号”。这一诊断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次月,范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在所有病史一栏都填了“没有”。可见范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2018年1月,范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与范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并将保险金退还给范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限制。“自保险人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也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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