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是什么意思,封闭净值理财定期公布净值吗

  

  【导读】: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8.28万亿元,占比73.03%,同比上升23.88个百分点。   

  

  2021年以来,在理财产品向净值化转型的过程中,监管不仅重点加强了理财业务的存量整治,还对严控增量的净值型产品进行了检查。最近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频频出重拳。7月13日,首次(银保监发[2021]27号)对“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进行了处罚(下图为部分摘录)。   

  

     

  

  一、目前理财产品基础金融资产估值方法不明确,存在隐患。从大部分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来看,对估值方法的描述比较模糊,尤其是在不披露产品净值的情况下,更难以将摊余成本法、市值法等估值方法与具体的金融资产进行匹配。但基于机构意愿、估值描述、产品运作模式、披露的标的资产等综合判断,大部分产品在估值时仍倾向于使用摊余成本法。   

  

  就具体的产品投资操作而言,目前大部分理财产品遵循的总体思路与“固定收益”产品基本相同:一方面,固定收益类资产,尤其是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最核心的底层资产,比如债券,银行天然具有优势,所以可以自己做;另一方面,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风险资产,比如股票、非标资产来增加收益,可以自己做,也可以结合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外包。在委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目前只能通过公募基金来配置股票。   

  

  因此,涉及使用摊余成本法的情况,多处于银行自行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的阶段,银行是估值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阶段,由于各机构对估值方法披露不明确,我们无法进一步判断理财产品发行人是否涉及摊余成本法的“过度使用”。如果在过度使用或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基础资产的风险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在产品净值的变化上,即出现了“虚假净值”的问题。   

  

  “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的处罚理由是存在“机构对不符合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理财产品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也可能是机构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标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二。摊余成本法估价与公允价值估价。就规则而言,与估值相关的文件包括资管新规、“720补丁”、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等。   

  

  如下图,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标准和非标准)的估值中,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不排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此外,由于目前仍处于过渡期,摊余成本法估值存在“过渡期折价”,机构充分利用该条款发行产品的可能性很大:   

  

     

  

  1.根据资管新规及“720补丁”,能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包括:   

  

  1.产品以封闭模式运作,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以收到合同现金流为目的而持有并到期;   

  

  二是产品以封闭模式运作,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暂时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以估值技术可靠计量;   

  

  第三,在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s资产管理产品,3   

  

  第四,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在近期的现金管理新规中,对现金管理产品的估值进一步明确,规则基本与货基持平。   

  

  债券   

  

  考虑到市场的具体情况,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经济基本面走弱,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下行。其中,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年初的3.14%快速下行至2020年4月28日的2.48%,下行幅度66BP。5月份以来,货币政策收紧,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大幅上升并超过疫情前水平。11月,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的信用债券违约(如咏梅)。与此同时,央行货币政策转向边际宽松,年末国债收益率小幅下降至3.14%。因此,2020年全年,对于债券仓位比例较大的净值型产品,2示例:不同的估值方法对产品净值的影响.   

  

  其全年的净值波动表现较明显   

  

  以光大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一款6个月的固定收益产品为例。结合其产品说明和投资管理报告,该产品底部100%为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中应用了“补丁720”给出的使用摊余成本法的第三个优惠条件,具体表示为“   

估值方法:债券类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

  

该产品成立以来,其产品净值波动图如下:

  

  

(资料来源:光大理财官网)

  

因为摊余成本法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所以能够使得产品的净值和收益表现稳定,不随市场利率震荡而波动,实现净值的平稳增长。

  

(2)理财产品示例:以公允价值估值

  

以中银理财2020年4月成立的某只3个月定开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例,产品底层穿透后债券占比在82-94%之间,该产品投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其成立以来的净值波动如下图:

  

  

(资料来源:联合智评)

  

在市场利率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明显更受市场青睐,这也是机构不惜展现“假净值”的根本原因。不仅是银行理财,2020 年下半年,公募基金的摊余成本法债基也大规模成立,累计成立规模达到了 5588 亿元。

  


  

3.在摊余成本法的运用上,监管政策的要求实际上比会计准则更为宽松

  

按照《企业会计准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上述分类实际上是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来进行划分的,划分流程如下图:

  

  

而估值指引明确,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所以,会计准则的内容实际上严于监管要求,但目前却出现了因机构使用不规范,因而被处罚的情况。

  

4.公募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新增3个“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会计科目

  

银行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中明确允许计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证券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此前中基协发〔2012〕9号文仅将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特殊情形,对其债券投资的计量采用摊余成本法,其他非货基持有的债券资产计量均采用市值法。

  

而最新的2020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新增了3个会计科目: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

  

公募基金和理财产品在估值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而言,比如类似ABS和私募债流动性不好、信息披露不够严格的产品反而都全部采用摊余成本估值,同时又因为是标准化资产,可以期限错配。这就导致错配、摊余成本估值、流动性差三者结合起来,最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解决流动性和估值差。

  

三、净值化转型面临众多痛点资产端上,资管新规以前,银行理财采用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并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的金融资产,使得产品的走势表现平稳。加上运作上采取资金池模式,机构便可直接按照客户持有的产品期限对应的预期收益直接兑付给投资者,估值核算过程相对简单。而资管新规后,净值化要求理财产品每天进行估值,还要考虑利率下行、优质资产逐步稀缺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需求等因素,估值难度大大增加。另外,机构进行估值核算的还需要很多硬性条件,如增加对自身系统的投入,配置相关的资深的专业人员等,在初期建设不仅需要耗费的大量精力,还要考虑面临的操作风险。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按照此前的业务条线安排特征,其中后台力量十分薄弱,转型难度更大。

  


  

资金端上,投资者教育是关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长期持着保本思维,对于净值化产品表现出来的波动性接受程度较低,而投资者教育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募基金净值化发展至少耗费20年)。此外,对于老产品而言,2020年以来能进行净值化转型的资产基本已经转型了,剩下的存量基本是“无法”转甚至是无法收回成本的资产,而资管新规不会再继续延期,机构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只增不减,但在净值化转型过程中掺和“水分”也属实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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