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汇需要给银行提供什么资料,电汇与公对公转账的区别

  

  刚刚税务局透露了一个稽查案例,是一家逃离正常户的企业涉嫌做假账,与投入产出项目严重不符,导致银行账户和资金往来被查。在此,我要警告大家:企业一定要规范开票,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务警告。   

  

  目前,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升级版已全面覆盖所有涉及企业的领域,企业通过进销存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发票信息将全部上传至金三系统,金三系统还将对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就很容易筛选出来,给企业一个预警!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买了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开票企业,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的业务员,也不能是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由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称的业务员可能恶意串通,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符的情况,付款人不能只取得业务员提供的盖有开票人印章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发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就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劳务向发票人支付了款项,即严格意义上的“三流协议”。要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能够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取证的结算方式,如银行电汇或对公账户间的票据转账,尽量避免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第二,企业虽然没有向开票方付款,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取得了索要销售款的证明。39号公告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要销售款证明”是什么,但可以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号(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索要销售款证明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要销售款证明应当是能够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在发生大额交易时,应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名称、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一致。如果发票内容与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快修改合同。同一批次购买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单独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在这,再次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按实际货物计价,不得更改名称,不能按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计价;   

  

  2.不得开具虚假发票,按实际金额开具发票,确保三流发票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一致;   

  

  3.作为商业企业,必须保证自己发出的货物有相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随意开发票;   

  

  4.商品名称必须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代码,不得随意选择;   

  

  5.专用发票中商品名称较多的,必须规范开具销售清单,销售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并打印;   

  

  6.发票打印时,一定要规范地打印在发票上,不得有脱节或打印不全的情况(有的打印机设置往往导致打字不全);   

  

  7.专用发票在传输过程中不得损坏和污染。   

  

  8.坚决杜绝买卖发票!任何买卖发票的行为,金三系统都能查出来。不仅不能节税,还要交税,还要交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就触犯刑法了!   

  

  开发票是小事,却是涉税大事。因此,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必须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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