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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事项需要注意什么(贵州王俊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   

  

  人身损害案件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民事案件。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天本文的内容既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也不是索赔主权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主体,也不是责任主体即赔偿义务人。本文此时重点讨论个人赔偿项目的几个重要内容。   

  

  随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之前备受关注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但在新时期,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活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总额等。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点内容。   

  

  一是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影响理赔和赔偿金额。讨论诊断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受害者可能会认为是往伤口上撒盐,但冷静想想:站在整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他不得不考虑。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换个角度,就能明白其中的原因。   

  

  一是赔偿权利人没有解决问题就不出院,无形中造成了不用药或少用药重复输液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挂空床的情况。在今天的生活中,有些人就是这样处理矛盾纠纷的发生,以为反正不出院,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就要承担。   

  

  二是受害人在治疗损伤的同时治疗其他基础疾病,要求赔偿义务人除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治疗基础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损伤的同时治疗基础疾病没有错,但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但赔偿权利人会说,如果不是为了侵权,不会诱发基础疾病等看似合理的理由。   

  

  第三,一些医院或者一些医生认为医疗费用应该由第三人支付,而开大处方,使用昂贵的药物,无形中会造成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治疗费用。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需要注意。   

  

  因此,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必要和合理就成了争论的焦点。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赔偿请求人的医疗费用请求是否合法、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支付等核心问题。   

  

  要解决诊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具备医学知识等相关知识,了解诊疗行为规范和发生人身伤害时可能需要诊治的相关事项。如果能掌握医学知识,当然是很好的。如果不了解,可以借助相关专业人士,如医生、医师、医学老师等。   

  

  二是研究诊疗证明、出院记录、每日用药清单和病历,了解治疗和用药情况。结合这些数据,可以初步判断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与伤害行为无关的治疗;可以知道挂空床是否有空床费和过度医疗;可以推断是否有用药。   

  

  三是借助行为为筛查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持。比如之前的判断,比如医学药学教材,比如医学期刊,比如医学论文等。可以用来判断诊断和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无法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问题,最好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关于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当下,能够联合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明确平均工资的计算或平均工资标准,对案件处理将有益而无害,也能够体现裁判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由于没有具体机制明确无法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证据,以及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就只有寄望具体办案的工作人员,运用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养,站在法与社会的角度,找到平衡点,妥善处理这一实际问题,依法维护各方利益。

  

正确看待误工损失,伤者在《叙谈误工费》时,作为相应分析,这里不再细谈。只强调一点,尽管《叙谈误工费》的部分内容因法律的变化而可能不再具有指引作用,但该文的一部分内容和一些精神还是能够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帮助作用。

  

误工损失的正确计算,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维护赔偿义务人的利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为正确处理误工损失,贡献各自的智慧,最终形成统一标准,妥善解决误工损失这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都关切的实际问题。

  

三、残疾赔偿金调整,关乎被害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得失前面关注了诊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及误工损失,现在来关注残疾赔偿金的调整。

  

现实生活中,残疾赔偿金在以前,基本上只知道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导致赔偿结果不一样。基本上很少听说,残疾赔偿金还是可以调整的。

  

残疾赔偿金的调整,规定一直摆在那里,具体规定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心是两个要素。一是因伤确实致残疾,收入没有减少,可以调整。二是致残后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影响就业的,可以调整。

  

面对第一种情况,针对的是固定收入者的部分人,作为被害人时,或者退休人群作为被害人时,其收入基本上会随着工资的增加调整,导致收入增加,不可能会导致收入减少。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调整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后,减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

  

面对第二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无固定收入者,尤其是体力劳动者,作为被害人,在伤残等级确实较轻,但会影响其就业,进而影响其收入。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调整残疾赔偿金,应当是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后,调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

  

残疾赔偿金的两种调整方式,要真正看懂,关键是应当抓住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者在《看透残疾赔偿金的核心》一文中,已经有所涉及。尽管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因法律条文的变化而不再指引案件处理,但其他内容及精神实质,对残疾赔偿金的理解和运用还是具有启迪作用。

  

残疾赔偿金能否调整,仔细研究,耐人寻味。目前民法典没有明确,但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认为可以调整。结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现实需要,应当进行调整,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各方利益关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达到这一目的,关注还是落实在证据上和对法律背后的理进行深层研究,才能回答这一疑问,才能明白残疾赔偿金调整的这一真正价值。

  

四、年赔偿总额的累计,影响扶养费获得和支出的多少本文前面谈了诊疗的必要与合理,讲了误工损失的有无,讨论了残疾赔偿金的调整,接下来谈本文重点的另一个问题,也是本文关注的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扶养费年赔偿总额的问题。

  

被扶养人,包括对晚辈尤其是的抚养人,年长的需要赡养尤其是父母的赡养人,以及同辈之间需要扶养的扶养人。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一年内应当赔偿扶养费的总额。

  

理解年赔偿总额的累计,也就是指扶养费的年度赔偿总额的限制。对于扶养费的问题,作者在《谈谈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详细地分解,今天重点讲这个限制。

  

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支付的扶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这就是说,被害人的被扶养人有多人,赔偿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的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

  

扶养费的赔偿总额的限制,看似对被害人不利,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不能因为被害人需要扶养更多的人,而让赔偿义务人也跟着受到连累,造成悲剧。

  

讲到此,本文关注的内容已经全面涉及。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今天,这些问题依然重要而不能回避。只有处理好这些事项,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健康良性向前发展。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结合法律具体规定,依靠相关证据,妥善处理人身损害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应当关注本文提到的几个内容,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人类向前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大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注: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指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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