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意见建议,增量留抵退税怎么入账

  

  问: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的增量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原因,导致期末免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免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免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免抵退税和申请留抵退税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未被税务机关核定的免抵退税金额的,在税务机关核定免抵退税金额后,以扣除最近一期末的免抵退税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确定允许的增量免抵税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抵扣应退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可抵扣应退税额”第15栏中,纳税人当期已核定但尚未申报的可抵扣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费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期末留抵税额扣除增值税欠费后的余额确定允许的增量留抵税额。   

  

  ……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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