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正确说法

  

  作者:周 琳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负债资产。这是继江苏、广东、北京等地之后,又一次确认“寿险金不具有避债功能”,对于打击老赖逃废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金融产品市场上,一些保险营销人员一度将寿险的“避债功能”吹到了极致。在他们口中,似乎债权人遇到买了特定寿险产品的“老赖”也无能为力。债权人既不能行使代位权,也不能要求保险金偿还债务。   

  

  真的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符合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保险金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保险金的合法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老赖”不能偿还债务。   

  

  我们的寿险产品主要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包括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根据保险合同可以领取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根据保险合同可以确认但尚未给付的保险金以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权益。司法部门在执行时也会考虑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的生存权和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还债”的说法不一,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买保险不能免债”常见的情况包括:寿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寿险保费不知道给谁;寿险合同是先债后买保险,不可能大概率避免负债;如果没有保险事故,可能就没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金都会在实际债务清偿时强制执行。例如,子女作为死亡保单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一般不在父亲的债务范围内。再比如夫妻二人给自己投保,把孩子当成保单的受益人。即使夫妻欠债,通常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说白了,监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打击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老赖”,而不是限制正常购买保险。   

  

  保险是保障居民财产和理财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逃避个人债务的“避风港”。所谓“保险避债”,是指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债务隔离。尤其是万能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等寿险,具有一定的财富传承功能,可以用来规避债务或者算盘会落空。营销人员应避免虚假宣传,大大夸大保险的所谓“避债功能”和利用保险转移资产的“特殊功效”。   

  

  消费者一定要清楚,不管买多少人身保险产品,买保险的钱一定是合法收入。如果你涉嫌非法敛财,司法部门仍然可以冻结和强制保险。如果有人在财务状况恶化后投保,也会涉嫌非法转移财产,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密切关注“老赖”的保险合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恶意避债行为通常是“老赖”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给受益人,使其看似无钱还债,从而达到避债的目的。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调查老赖是否拥有人寿保单,找到恶意逃废债务的证据,及时申诉,促使解除保险合同,争取挽回损失。(周林)   

  

  资料来源:欧共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