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案例,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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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2020)1117号,金8601   

  

  案号:【   

  

  案例要点:的重大疾病保险   

  

  案件类型:【重疾险理赔案例】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保险险种:没有说出真相。   

  

  出险原因:60万   

  

  案件详情拒赔理由:2019年5月30日,原告楠楠(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和终身防癌险,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2020年3月2日,理赔金额:,原告楠楠因身体不适到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确诊为投保:,入院治疗,2020年3月10日出院。   

  

  出险:出院后,原告楠楠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原告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楠楠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向原告楠楠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楠楠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时,告诉保险代理人林,她在这家医院做过基因检测。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给付重疾保险金。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投保时,原告已向保险代理人理赔:,牟林提出申请,牟林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代理权限,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仍与原告楠楠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已无法再勾选“否”并在电子保单上签字确认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并解除合同。因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020年3月2日,被保险人楠楠因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属于重疾险和终身防癌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楠楠保险金各30万元,共计6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认为:   

  

  告知了被保险人楠楠曾在血液病医院做过基因检测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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