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新股申购2022.4.26,北交所新股哪天资金解冻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承销政策;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2年6月10日在北京发布。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了以“牵手北交所迎新起点”为主题的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一系列业务规则解读,旨在帮助各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和承销的相关规则。   

  

  一、定价、购买和配售   

  

  1.定价方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承销定价方式有网下询价、网上竞价和直接定价三种。   

  

  (一)查询方式的特殊规定   

  

  初步询价-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北交所交易权限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均可参与询价。   

  

  报价网下投资者应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询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所有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询价期——在询价期内,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询价。初步询价不超过3天,在T-3日153,336,000前完成询价。   

  

  发行比例-初始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   

  

  双向回拨机制——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进行网上回拨,暂停发行。如果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少于网上初始发行量,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倍未超过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网下向网上回拨10%。   

  

  不允许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不允许投资者同时参与。   

  

  后续认购——参与询价并确认价格有效的投资者必须参与后续认购。   

  

  (2)招标方式的特殊规定   

  

  发行人——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允许网下询价和配售。除关联方外,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投标。   

  

  最低认购价格——可以设定最低认购价格,提前披露,投资者报价不得低于此价格。   

  

  购买原则-报价即购买。   

  

  价格决定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决定机制。   

  

  (三)关于直接定价的特殊规定   

  

  发行人——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允许网下询价和配售。   

  

  定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公告中披露。   

  

  2.购买和配售   

  

  (1)认购   

  

  单位-认购数量应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购买时间-9336015-11:30,1:00-15336000购买当日。   

  

  (2)安置   

  

  网上发行的比例配售——当网上投资者的总有效申购量大于网上发行时,按照网上发行量占总有效申购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的配售量。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时间等量优先的原则依次向每个投资者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份。   

  

  战略布局:   

  

  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不超过10家,普通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高管、核心员工和投资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   

  

  2.在查询模式下设置双向回调机制。   

  

  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时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设定为60%~80%。   

  

  充分考虑网上投资者的认购意愿,设置双向回拨机制。如果网上投资者认购不足,可以网下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15-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5%;超过50次,就回调10%。   

  

  3.丰富战略配售范围,明确配售比例要求。   

  

  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发行成功。   

  

  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形式灵活。   

  

  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超过5000万股的,战略配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超出部分应予以充分说明。   

  

  4.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保持价格稳定。   

  

  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超额配售选择权,以稳定市场价格。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5%。   

  

  (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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