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存二年定期利息多少,存12万一天利息多少

  

  丈夫去法院讨债,妻子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但她帮助债务人作证121万元已还清。丈夫一看,大叫道:“这是恶意串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认真核实,找出了债务人与妻子恶意串通,捏造还款事实的证据。但即使事件发生了,这两个人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   

  

  现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每人罚款10万元。   

  

  有没有还钱变成了罗生门   

  

  董老师因为资金周转,多次向张老师借钱。2012年12月,他第一次借了30万,之后又借了几次。贷款本金合计50万,月息3%。因董先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张先生每隔一段时间就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将之前不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   

  

  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上缴”151万余元。张老师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董老师要回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该案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拿出了张先生妻子罗女士在庭审时开具的11张收据,称已向罗女士偿还本息121万元。该回执称,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故董先生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收据之一)   

  

  对此,张老师表示,这是他第一次听说董老师还钱了。但是过了一会儿,张老师好像反应过来了:“我不赞成。你在我服刑期间开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还留下了20多条违章处罚记录。你们恶意串通,捏造还款事实!”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罗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有更多关于董老师是否已经还款的细节,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妻子给被告作证丈夫怀疑有假   

  

  张老师与罗女士相识多年后于2019年初结婚,但刚结婚两个多月,张老师就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张老师一开始还能让妻子帮忙催债,打理公司,但很快夫妻关系恶化,联系不上妻子。   

  

  在他被判刑期间,张先生曾探访过的员工听说他的妻子与董先生有不寻常的关系。2020年10月,出狱后的他依然联系不上妻子,直到再次在法庭上见到她。虽然张先生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这些收据,他认为有理由怀疑他的妻子和被告过去有虚假诉讼的行为。   

  

  罗女士否认与董老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称当年是丈夫介绍她认识董老师的。她说夫妻关系恶化是因为张老师婚前婚后向她借了很多钱,让她把父母的房子抵押出去借给公司。“他被判刑后,我才知道他是职业放贷人。2021年,我起诉离婚。”   

  

  同时,罗女士为董老师作证称,2019年以来,她分多次收到董老师返还的现金共计92万。她委托父亲把家里的大部分现金还款拿到银行存起来,剩下的29万通过另一个人的银行转给了她。   

  

  罗女士还提交了35万余元、16万余元、12万余元的银行存单,并表示其他现金用于还债和日常开支。   

  

  (罗女士提供的存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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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不合理到找到突破口 法官查实他们确实在撒谎   

  

  法官认为,即使有罗女士的解释,本案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比如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年,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虽然董先生声称这一百多万元的现金是他通过中介合同收取的生活费,但他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明显违反了交易习惯。   

  

  另外,涉案借款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债权。 茶   

  

  但这些不合理之处不足以证明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法官仔细看了那张纸,发现了一个突破口:罗女士提交的35万余元和16万余元的现金存单显示,存款金额不是整数现金,分别为25分和33分。   

  

  “角和现金共享现在已经很少见了,这种非整数的现金存款不符合日常存款习惯。”据此,法官立即前往银行调查取证。最终经查证,上述两笔款项均来自罗女士及其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罗女士和父亲在银行柜台取出定期存款的本息,然后当场“贴现”,转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   

  

  (法院取得的证据)   

  

  今年3月,法官再次传唤罗女士到法院接受调查,要求她对两张存单的存款历史进行详细说明,并再次警告罗女士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后果,希望她能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但罗女士仍继续编造谎言。   

  

  法院:撒谎且伪造证据 构成虚假诉讼,处罚!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捏造还款事实,并就此提交虚假收据等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假诉讼。况且本案中张老师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债权。在罗女士与董老师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认定。   

为本案还款。董先生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法院不予采信。

  

因张先生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董先生,其与董先生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仅须归还实际的借款金额并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董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万余元。

  

在判决的同时,法院也就罗女士与董先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罚款决定书,作出每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限于2022年5月22日前交纳。

  

后罗女士与董先生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杭州中院申请复议。中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复议。

  

截至目前,罗女士与董先生均未交纳罚款,法院已对此发起强制执行。

  

转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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