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什么缺点,信用证有什么用途

  

  这些条款常被信用证当事人所忽略但是却是非常重要不可忽视的条款   

  

     

  

  信用证当事人不太重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电报和航空电报(信电)。有些贸易商甚至认为这一条款是开证行、偿付行和议付行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因此不够重视。   

  

  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一些通知银行和出口商在审查信用证时甚至不看这一条款。   

  

  在各类国际结算书籍中,对汇款条款的理解大多是肤浅的,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释,很少看到深入的分析。   

  

  事实上,在信用证业务中,无论是电报还是航空电报,都与各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掉以轻心,否则一旦出事,将对各方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的电报是指信用证条款中规定,议付行(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方)议付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有权以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主张货款,条件是单据相同且仅相同。   

  

  航运行是指议付行在收到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后,有权要求开证行空邮付款。   

  

  可见,电报与航空电报的区别仅在于议付行(出口地银行)向开证行(进口地银行)主张货款的方式不同。而这种支付担保,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承诺。   

  

  寄航空邮件有很多种方式,一种是在邮局寄航空挂号信,另一种是特快专递,如DHL、EMS或FEDEX。   

  

  打电报有多种方式,如有线、TLX或SWIFT。   

  

  十多年来,大部分银行采用了SWIFT电信,SWIFT电信具有速度快、准确度高、操作规范、安全便捷等特点,受到银行和交易者的广泛欢迎。   

  

  信用证中的电报条款表面上很简单普通,但里面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多年的人,很难说实话。   

  

  一般来说,信用证的见索即付条款中使用的货币是根据双方约定的货币来确定的。   

  

  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国际结算中心在纽约。如果进口国的银行位于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城市,往往会将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纽约。   

  

  因此,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这样的条款,要求议付行(出口商所在的银行)向其在纽约的开户行索款,而不是直接索款(当然,也有一些开证行规定议付行可以向开证行本身、付款行或其他开户行索款)。   

  

  另外,如果以日元作为支付货币,其清算中心自然在东京;如果是港币,就在香港,以此类推。   

  

  因此,信用证中的付款条款往往是这样写的:   

  

  偿付:你方被授权根据SWIFT通知,通过我行在纽约渣打银行的账户提款偿付你方的议付账款,我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我们在此授权贵行索偿议付金额。按照约定的方式,请从我在渣打银行纽约分行的账户中提取,并以SWIFT电报通知我行。费用应由你承担。   

  

  注:信用证中的“你”指出口国的议付行。   

  

  一般来说,如果信用证规定出口银行(议付行)有权要求偿付行付款,出口商可以更早收到货款。通常在议付行发出汇款请求的当天或第二天(逢节假日顺延),偿付行就可以把钱转到对方账户。   

  

  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仍采用收结汇方式时,如果采用电汇方式,受益人可以在出具信用证后一两天内收到货款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是航运行,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期限往往会延迟一段时间。因为对方的付款时间通常是加上从出口国议付行到进口国开证行的邮程(即所谓的“在途时间”)。   

  

  此外,进口国的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将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UCP600》,规定为“七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船公司,出口商实际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通常需要十天到半个月以上的时间,这被认为是“合理的收汇时间”。   

  

  从上述两种索赔外汇的方法中不难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采用电报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可以更早拿到货款;如果使用航空电报,需要十到二十天才能收到货款。   

  

  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大多数议付行仍遵循适当收结汇的政策,采用电报方式对出口商更有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出口企业的会计也听到了这种说法。电汇结汇虽然有周期短、收款快等优点,但也有偿付行的银行手续费会无形中增加的缺点。   

  

  一般来说,偿付行收取固定的费用,从15美元到15美元不等。   

25美元之间。

  

但是,采用电索方式结汇,虽然要增加一点银行费用,可是出口商却提前取得货款,如果算上早收款期间的利息,货款能提早进入受益人的账户,则更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出口商也必须考虑到的,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如果采用电索,因为偿付行是看不到信用证项下单据而履行付款义务的,所以它的付款不是根据“ 单证一致”条件履行付款,而只是依据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因此,假如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这套单据时,发现“ 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向偿付行索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货款。因而,偿付行还能够将这一笔已经划出去的货款再从议付行的账户中追索回来。

  

所谓议付,就是“有追索权的付款”,议付银行也因之有权再从出口商的账户里,划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款项(当然,是连本金带利息一起追回)。

  

显而易见,信用证项下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电索和航索有诸多利弊得失,贸易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之前都必须要考虑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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